平湖市人民政府令 A}W}H;8x
第59 号 }AGdWt@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 8~|tl,
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8i~n;AhDs
2020 年7 月1 日 ItxC}qT
(此件公开发布) Y]neTX [ef
市长 -'Oq.$Qq
— 2 — 6~ +/cY-V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azA1@V|
第一章总则 q?$<{Z"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 } m&La4E
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 hZtJ LY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A.m`w
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SAR/sdXf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 I*4g ;1x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
+`&-xq76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t_$C,A+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不含乍浦镇)内的村民建房(包括 Jty/gjK+
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以及以公寓房保障村民户 i%#
<Hi7
有所居,适用本办法。
%Z-B{I(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 zlhI \jRdc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本办法所 >5M Hn@
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本办 x.%x|6G*
法所称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 }J+\o~
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 <G60R^o
女、孙子女等。 4l?"zv1
第四条工作职责。 NR.YeKsBq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 :O9i:Xq[QW
— 3 — el3lR((H
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Ct'H1J-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 -p*j9
z
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 ><w=
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 3-4CGSX;X
划等。 mw flx8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 ' }T6dS
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 4fL/,j/^
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 aX}:O
规划许可相关手续等。 k:DAko}
(三)市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 glUf.:]
作,组织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风貌管控等。 R4AKp1Y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村民申请建房涉及户籍、人口的核 u(C?\HaH
对等。 ,}23
(五)市民政局负责村民婚姻状况审核等。 Al^h^ 9tJ
(六)市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利、文旅、 bCmlSu
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 d: LP8
法、生态环境、供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 IRK(y*6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l'FNp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村民 &XZS}n
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 0oPcZ""X]
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 s5&v~I;>e
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 `3'4_@7s9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o2UH
— 4 — -+Gd <U$
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宅基有序安排等,制定 Sr4/8BZ
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日常管理。 xB|?}uS-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 `kM:5f+>W
第五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 l~'NqmXe
“1+X+n”村庄布点规划。其中,新市镇社区(即“1”点)建房 EL:Az~]V
方式以多层和高层公寓房为主;城乡一体新社区(即“X”点) j6#RV@ p`
以联建为主,鼓励建设公寓房;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即“n” hngdeGa
点)以独立式就地自建房为主,鼓励以联建方式建房。允许村民 "PfNC<MQo
跨村集聚建房或置换公寓房。禁止在村庄规划区外新建、翻建、 Dl=qss~g+
扩建住房。 rssn'h
第六条村民建房应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户均 v~KgCLo
用地。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不得新建畜禽舍、生产 dS)c~:&+
性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建房用地范围建围墙、假山水池等设施, Q}|QgN
不得建设地下室。 'eg;)e:`b+
第七条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 cUD}SOW
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 @ $2xiE.[
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 n]a/nv
第八条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 V[fcP;
(一)村民建房应满足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范,并严 hWAZP=H
格遵守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正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严格 k*k 9hv?
管控保留点住房风貌,充分展现江南水乡民居特色。 w<jlE8u
(二)村级组织应在镇街道指导下,建立健全村民建房自治 <?Y.w1
— 5 — H q."_i{I
管理村规民约,根据村、组实际,民主商定管理内容。相邻建筑 +^<-;/FZue
关系协商条款原则上须征得四邻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 g3kF&+2i
(三)相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要强化村民建房现场管理, 50HRgoP5Y
指导落实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 s\io9'Ec
第三章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 pa2cM%48
第九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Gk`Z>
的,可以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建房: p^X
\~Yibs
(一)旧房、危房、灾毁住房; lQl
(二)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Ni<itze$i
(三)因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的; Wer.VL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对原有住房实施征收或搬 *Ry{}|_8
迁新建的; /2fQM_ ,P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hx%$f}d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TW!>~|U)y
(一)以出租、出卖、赠与或其他形式转让房屋,以及将住 G21cJi*
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建房的; f{ER]U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 zOT(>1'
不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而以户籍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c5AEn -Q
(三)已批准由政府或集体供养的; ~]C m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合法住房进行析产(其中一方已 Xw]L'+V=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拆除原有全部住房而申请建房的; by@}T@^\
(五)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S T25R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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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I1fUV72
第十一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 gF8n{b
(一)兄弟姐妹中,2 人以上(包括2 人)已婚,其配偶户 s* UO!bH a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M'}iIO`L
(二)兄弟姐妹中,1 人以上(包括1 人)已婚,其配偶户 !fK9YW(Im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 1%k$9[!l%
有1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已年满35 周岁的; ]x^v;r~
(三)兄弟姐妹中,有2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均已年满35 周 gFAtIx4
岁的; B^lm'/,@
(四)因离婚而分户,离婚满五年且一方再婚满二年以上的; t`eUD>\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pEr;:E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 eG\`SKx_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b5Vn _;V*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65AG#O5R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09w<@#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D>m!R[!o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下同) NTy0NH
标准为:4 人以下户不超过80 平方米,4 人(含4 人)以上户不 5|Hz$oU
超过100 平方米。 G;yh$n<"
第十四条男60 周岁(含60 周岁)、女55 周岁(含55 周岁) '/~j!H4q9
以上的1 人或2 人组成的村民家庭户,鼓励其置换公寓房。 o btXtqew
第十五条村民申请建房的人口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村 AA~6r[*~
民小组内的常住在册户口计算。 `uLH3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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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KV]8o'
(浙公通字〔2020〕5 号)施行后,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 Oq4J$/%
区的人员不得以立户、分户为由申请建房,也不计入申请建房的 k \V6q9*
人口基数(除第十五条,第三款人员外)。 ';Ew-u
(二)已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RFF&uy
在编人员身份的人员,回乡落户已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员,因宅基 Gb_y"rx?0
地征收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人口基数。 p}9bZKyf
(三)原属本市农村常住在册户口的下列人员可计入人口基数: |z] --h
1.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及1997 年(含)以后毕业回原籍的大 4@1C$|k
中专院校学生; 6U[bAp
2.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符合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3%DDN\q\u
3.家庭成员中的服刑人员; zqs|~W]c
4.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 Av"^uevfs
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等)的自购城镇户口、 } 0x'm
自理口粮户口、自购商品房(含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建房) >q^l
迁移户籍人员; WJF#+)P:Y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计入人口基数的人员。 az;o7[rI^
(四)家庭成员中(本市农村居民)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 kzXmiBL<9
妻,可选不迁移户籍,但只能选择一处计入人口基数。 Ln@n6*%(/
(五)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 %eQw\o,a
有关规定,2015 年12 月31 日(含)前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按2 Y/Q/4+
人计算人口基数,2016 年1 月1 日(含)后出生的按1 人计算 0zr Zrl
人口基数。 ]}H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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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农村有合法住房(宅基 ;=F]{w]$+
地)且在城镇购房的村民或者已进城落户的原村民可选择退出宅 ~E*`+kD
基地,由镇街道制定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sEm064
鼓励置换公寓房。村民选择置换公寓房的,由镇街道根据市 U]W+ers
置换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予以置换。 :8 jaW?~
退出的宅基地(包括住房)由村级组织收回管理、调剂使用 >Z&Y!w'A|u
或整治复垦。对自愿放弃宅基地或选择置换公寓房的村民,不再 Nlk'
享有申请、使用宅基地权利。 Gk2R:\/Y
第四章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 ar[*!:!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按照“立足需求、管控总量、有序推进” BZ"+ ND9m_
原则,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合理制定年度村民 #azD&6`
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年内建房户数、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 XfYhLE
安排等。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建房。每年3 月 '
Y cVFi
底前,实施方案经镇街道初核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 \&.]!!Q
和规划局、建设局审核后实施。 -1 <*mbb0
第十八条建房审批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 :Miri_l
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 f]37Xl%I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须提前2 个月向村级组织提 j/PNi@
出建房书面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建房申请进行集体讨论,符 iU9> qJ]
合建房条件的,在村公示栏内公示10 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户 3PgiV%]
家庭信息、现有宅基地及农房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等。 3+d_5l;m)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户填写呈报材料,与村级组 Y=YIz>u
— 9 — XXA1%Lw%
织签订原宅基地收回协议。跨村建房的,还须经建房所在地村民 F2Nb]f
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I'>r
村级组织负责审查申请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 `2.2; Vk
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已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v~.zRW%]r
(二)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将呈报材料报送镇街道。村级 xji2#S%
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 (OT&:WwW
服务。 gy6Pf4Yo
(三)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 KL4vr|i,
并联审核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及时公布 c0Oc-,6J
办理流程和要件。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 5fDnr&DR
件,是否符合用地面积标准,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自 \'.#of
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1:VbbOu->V
等。村镇建设管理办负责审查拟建房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
U3 y-cgE
求,村民建房户型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 \\9$1yg
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办理建房(规划许可)有关手续等。涉及派 kZJ.G
出所、社会管理办、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及时征求意见。 c ]!Yb-
镇街道收到材料后组织部门联合办理,并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ID
根据联审结果,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村民建房资 N;.}g*_+}
格申请条件的,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c-?1j
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建房用地经批准后,核准后核 d/!R;,^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VMb r@9
可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建 ExJexjOWI^
房户,镇街道应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0`#n|(Ad!
— 10 — >nOU 8
(四)建房申请批准后,镇街道应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建房 ouf91<n
户所在地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10 天,公 M qG`P
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落实有资质的 '98 0.
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申请放样施工(施工前,村民应充分 :qL1jnR^
了解现场是否具备建房条件,并落实相应措施)。 Ed +"F{!eQ
(五)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 )MlT=k6S
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WN%#v
的规定,按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wR*>9LjeG
(六)有关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1Kc[).O1
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享有要求听证的 f_qW+fN::s
权利。 W&Pp5KR
第十九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1 年内有效,逾期自动作废 VdetY\
(因特殊原因逾期的,经镇街道批准可延期半年)。 j&
~`wGM
第二十条镇街道将宅基地用地建房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一 R0_O/o+{
户一档,审批情况按季度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P_8z'pYd>
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ZQ'bB5I
第二十一条通过级差排基、有偿选位等方式安排宅基地和 N]iu
o.
因联建对象暂不能明确等原因无法确定新建房屋四至坐落的,在 mH\eJ
审批时可“定量不定位”,待放样定位后填写新建住房位置信息。 2c4x=%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必须“先批后建、拆旧建新”,并依法 {B,r
办理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v cZg3:j
有序安排联体建设的农村住房逐户建房,确需逐户建房且因 L6E8A?>5rD
原房屋结构及安全原因不能拆除的,需经镇街道有关部门实地踏 eSlZAdK
— 11 — Vi o ~2
勘同意,迁出方出具在未迁出方建房或征收时无条件拆除原房屋 MPI=^rc2
的书面承诺,方可申请建房。 q#!]5
第二十三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须严格执行建筑放样、 FEzjP$
基槽验线、施工过程、工程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完工后, Re^~8q[
须实地验收,审查是否按审批建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 bUBQ
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自然资源 yo@S.7[/
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 w] =q>p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Ihn+_Hu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w\QMA3
和镇街道依法查处: 7GVI={b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Ln
C5"
建房的; SFQYrY
(二)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超过标准违规建房的; 8fX<,*#I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 oP 4z>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u[;,~eB%w
(四)在设计、施工、监管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 8,m3]Lg
(五)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iT D=O,
(六)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 `R+I(Cb
第二十五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 j!;y!g
税务、供电、水务、通讯等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建房和违法 mpysnKH
建筑提供相应服务。 %
XS2;V
第二十六条镇街道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H(WRm1i"G
— 12 — W]U},g8Z
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具 Z<^TO1xs9B
体实施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拆除、复垦等工作。指导村级组 hEv}g
织完善用地建房民主管理程序,建立村级协管员队伍。 'g7eN@Wh.z
第二十七条市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工作人员,在建房 By7?<A
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M/1,&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g&oAa;~o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Hx
第六章附则 |NoTw K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 年8 月1 日起施行。原《平湖市 :\<D q71
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