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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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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king520 威望 +1 - 2020-07-12
pclren1 威望 +1 - 20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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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德龙 威望 +1 -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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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令  %nUN  
第59 号 ) x+edYw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 IDf\! QGx  
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K0oF=|  
2020 年7 月1 日 [;yH.wn#5  
(此件公开发布) 9%SC#V'  
市长 _U LzA  
— 2 — 78*8-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6H  
第一章总则 9D`K#3}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 9fs-|E[5  
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 =rZ'!Pa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jc0L.'r]  
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wA 7\K~fHV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 u{HO6 s\S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 C6F7,v62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ZXo;E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不含乍浦镇)内的村民建房(包括 Ri AMW|M"C  
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以及以公寓房保障村民户 "doiD=b  
有所居,适用本办法。 H)S!%(x4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 *pD|N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本办法所 N)D+FV29y  
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本办 N3lz-vP-  
法所称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 DC/Czkv9  
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 1_!?wMo:f  
女、孙子女等。 /zXOta G  
第四条工作职责。 fD(r/~Vu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 V'RbTFb9Z  
— 3 — 6`6 / 2C$%  
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WC=d @d)M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 }:0ru_F)(4  
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 %rhZH^2  
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 pl[@U<8aw  
划等。 \`z%5/@f;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 6&;GC<].(y  
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 y]PuY \+  
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 CV=qcD  
规划许可相关手续等。 \p.yR.  
(三)市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 .9Cy<z  
作,组织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风貌管控等。 U8NX%*oW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村民申请建房涉及户籍、人口的核 >r\GB#\5  
对等。 2?6]Xbs{  
(五)市民政局负责村民婚姻状况审核等。 zjow %  
(六)市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利、文旅、 lw~ V  
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 ;!VxmZ:j[  
法、生态环境、供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 JvvN>bg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K/Pw;{}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村民 {9{X\|  
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 =Yl ea,S  
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 /TPtPq<7:#  
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 Gt?l 2s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rp"5176  
— 4 — SWhzcqp  
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宅基有序安排等,制定 jTg~]PQ^  
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日常管理。 JF~9efWe>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 i5Sya]FN  
第五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 Sx J0Y8#z  
“1+X+n”村庄布点规划。其中,新市镇社区(即“1”点)建房 `9^+KK"  
方式以多层和高层公寓房为主;城乡一体新社区(即“X”点) !x ~s`z  
以联建为主,鼓励建设公寓房;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即“n” hi$AZ+  
点)以独立式就地自建房为主,鼓励以联建方式建房。允许村民 EqtL&UHe  
跨村集聚建房或置换公寓房。禁止在村庄规划区外新建、翻建、 N2HD=[*cr  
扩建住房。 e-v|  
第六条村民建房应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户均 5oCg&aT  
用地。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不得新建畜禽舍、生产 5y g`TW  
性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建房用地范围建围墙、假山水池等设施, }wp/,\_ >  
不得建设地下室。 ~@6l7H6{  
第七条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 G9Kck|50  
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 {irc~||4  
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 ?aWVfX!+G5  
第八条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 Ua:@,};  
(一)村民建房应满足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范,并严 k{vbi-^6rf  
格遵守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正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严格 ^$% Sg//  
管控保留点住房风貌,充分展现江南水乡民居特色。 QnP3U  
(二)村级组织应在镇街道指导下,建立健全村民建房自治 Ye$j43b  
— 5 — 'oY#a9~Z{  
管理村规民约,根据村、组实际,民主商定管理内容。相邻建筑 ?ZGsh7<k  
关系协商条款原则上须征得四邻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 }@t" B9D  
(三)相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要强化村民建房现场管理, /W*Z.  
指导落实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 <)!,$]S  
第三章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 ORF:~5[YS`  
第九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_#r00Ze  
的,可以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建房: *U%3 [6hm  
(一)旧房、危房、灾毁住房; -n[(0n3c  
(二)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p12=EB<  
(三)因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的; YU8]W%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对原有住房实施征收或搬 c'3N;sZ*B  
迁新建的; g"|>^90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w1-P6cf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 cH(Rj  
(一)以出租、出卖、赠与或其他形式转让房屋,以及将住 N>*+Wg$Ne  
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建房的; Nc4;2~XwRp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 Q~0>GOq*  
不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而以户籍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e Csk\f`  
(三)已批准由政府或集体供养的; T\$i=,_$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合法住房进行析产(其中一方已 AIn/v`JeX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拆除原有全部住房而申请建房的; d8agM/F*/  
(五)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573,b7Yf  
— 6 — &wY$G! P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DN5w ,S  
第十一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 >P@V D"U  
(一)兄弟姐妹中,2 人以上(包括2 人)已婚,其配偶户 8TAJ#Lm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_v@]:  
(二)兄弟姐妹中,1 人以上(包括1 人)已婚,其配偶户 ZQfPDH=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 !Tv3WQ@  
有1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已年满35 周岁的; JrY*K|YdW  
(三)兄弟姐妹中,有2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均已年满35 周 R{bG`C8.d  
岁的; rq!*unJ  
(四)因离婚而分户,离婚满五年且一方再婚满二年以上的; -3) jUzD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BK=w'1U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 bFajK;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1;UEb|T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_iq62[i3^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y2jw3R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IaSpF<&Y;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下同) YI7M%B9Lj  
标准为:4 人以下户不超过80 平方米,4 人(含4 人)以上户不 M.s'~S7y  
超过100 平方米。 ~AYleM  
第十四条男60 周岁(含60 周岁)、女55 周岁(含55 周岁) >l AtfN='  
以上的1 人或2 人组成的村民家庭户,鼓励其置换公寓房。 *5k40?w  
第十五条村民申请建房的人口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村  6(-s@{  
民小组内的常住在册户口计算。 7M7Ir\d0lp  
— 7 — KgkRs?'z  
(一)自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Z;zA@[wt  
(浙公通字〔2020〕5 号)施行后,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 {]}94T~/k  
区的人员不得以立户、分户为由申请建房,也不计入申请建房的 sfr+W-7kx  
人口基数(除第十五条,第三款人员外)。 g;p} -=  
(二)已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8Vj'&UY  
在编人员身份的人员,回乡落户已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员,因宅基 >L!c} Ku  
地征收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人口基数。 Kw?3joy  
(三)原属本市农村常住在册户口的下列人员可计入人口基数: M$Z2"F;  
1.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及1997 年(含)以后毕业回原籍的大 m#8[")a$"  
中专院校学生; TbNH{w|p  
2.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符合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EZ|v,1`e  
3.家庭成员中的服刑人员; #6ePwd  
4.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 0'Ho'wDb  
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等)的自购城镇户口、 /; Bmh=  
自理口粮户口、自购商品房(含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建房) 7`A]X,:  
迁移户籍人员; J+E,UiZU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计入人口基数的人员。 o.fqJfpj  
(四)家庭成员中(本市农村居民)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 O8bxd6xb  
妻,可选不迁移户籍,但只能选择一处计入人口基数。 h ':ZF  
(五)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 wz69Yw7  
有关规定,2015 年12 月31 日(含)前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按2 yCN_vrH>  
人计算人口基数,2016 年1 月1 日(含)后出生的按1 人计算 s^eiym P  
人口基数。 TE+>|}]R  
— 8 — /QyKXg6)l  
第十六条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农村有合法住房(宅基 J@$~q}iG  
地)且在城镇购房的村民或者已进城落户的原村民可选择退出宅 2 HQ3G~U  
基地,由镇街道制定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f4Y)GO<R]  
鼓励置换公寓房。村民选择置换公寓房的,由镇街道根据市 B T"R"w  
置换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予以置换。 X)~wB7_0G  
退出的宅基地(包括住房)由村级组织收回管理、调剂使用 0&]1s  
或整治复垦。对自愿放弃宅基地或选择置换公寓房的村民,不再 'n,V*9  
享有申请、使用宅基地权利。 Ws`ndR  
第四章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 u)<s*jk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按照“立足需求、管控总量、有序推进” r <5}& B`  
原则,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合理制定年度村民 jci,]*X4  
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年内建房户数、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 Pb8@owG8  
安排等。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建房。每年3 月 lcm [l  
底前,实施方案经镇街道初核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 ^c.D&y%5  
和规划局、建设局审核后实施。 kq5X<'MM9N  
第十八条建房审批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 >god++,o  
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 ]r|oNGD)G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须提前2 个月向村级组织提 W +ER'lX  
出建房书面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建房申请进行集体讨论,符 +Z|3[#W  
合建房条件的,在村公示栏内公示10 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户 yTd8)zWq  
家庭信息、现有宅基地及农房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等。 ]'(D*4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户填写呈报材料,与村级组 *QiQ,~Ep  
— 9 — RhHm[aN  
织签订原宅基地收回协议。跨村建房的,还须经建房所在地村民 Qw'905;(  
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9ZJ 8QH  
村级组织负责审查申请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 ~o%igJ }.C  
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已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Rn*oV  
(二)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将呈报材料报送镇街道。村级 |SjRss:i+  
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 -%yrs6  
服务。 0Z6geBMc  
(三)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 qJdlZW<  
并联审核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及时公布 thJ~* 0^  
办理流程和要件。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 1\&j)3mC  
件,是否符合用地面积标准,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自 sNo8o1Hby  
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m:?"|.]  
等。村镇建设管理办负责审查拟建房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 ]1<GZ`  
求,村民建房户型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 b),fz  
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办理建房(规划许可)有关手续等。涉及派 [DM0'4  
出所、社会管理办、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及时征求意见。 v}Ju2}IK  
镇街道收到材料后组织部门联合办理,并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eyyME c!  
根据联审结果,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村民建房资 vsj4? 0=  
格申请条件的,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v V7@@  
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建房用地经批准后,核准后核 6ABK)m-y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b@;Wh-{d  
可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建 *l+Dbm,u  
房户,镇街道应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s< FBr,  
— 10 — <8^x Mjc  
(四)建房申请批准后,镇街道应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建房 MHK|\Z&e7  
户所在地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10 天,公 V9v20iX  
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落实有资质的 P7.bn  
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申请放样施工(施工前,村民应充分 A'KH_])  
了解现场是否具备建房条件,并落实相应措施)。 .M^[/!  
(五)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 P Y^#hC5:  
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87 s*lS  
的规定,按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byM-$l  
(六)有关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P$z_A8}  
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享有要求听证的 DpgTm&}-  
权利。 Mq Ai}z%  
第十九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1 年内有效,逾期自动作废 |M?vFF]TN  
(因特殊原因逾期的,经镇街道批准可延期半年)。 >UaQ7CRo  
第二十条镇街道将宅基地用地建房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一 ;cI*"-I:F  
户一档,审批情况按季度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DaQl ip  
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H TOr  
第二十一条通过级差排基、有偿选位等方式安排宅基地和 <ErX<(0`ig  
因联建对象暂不能明确等原因无法确定新建房屋四至坐落的,在 !&rd#ZBn  
审批时可“定量不定位”,待放样定位后填写新建住房位置信息。 , [|aWT%9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必须“先批后建、拆旧建新”,并依法 l,4O  
办理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qX?ca1_4^  
有序安排联体建设的农村住房逐户建房,确需逐户建房且因 [^5;XD:%&l  
原房屋结构及安全原因不能拆除的,需经镇街道有关部门实地踏 (*9.GyK  
— 11 — O[C4xq  
勘同意,迁出方出具在未迁出方建房或征收时无条件拆除原房屋 ?qaWt/m  
的书面承诺,方可申请建房。 )e,O+w"  
第二十三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须严格执行建筑放样、 A<X?1$  
基槽验线、施工过程、工程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完工后, er UYR"  
须实地验收,审查是否按审批建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 Eu`|8# [ W  
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自然资源 +1y$#~dl  
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 8 XB[CbO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c[,h|~K/_?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Q- |Y  
和镇街道依法查处: [Vo5$w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c:$ eF  
建房的; f 5v&4  
(二)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超过标准违规建房的; e(? w h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 3O/#^~\'hW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h <LFTYE@  
(四)在设计、施工、监管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  1[SG.  
(五)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aZWj52  
(六)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 !=YKfzE  
第二十五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 Z]]Ur  
税务、供电、水务、通讯等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建房和违法 ;ItH2Lw<&  
建筑提供相应服务。 W}CM;~*L  
第二十六条镇街道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i]?J  
— 12 — A#=TR_@:  
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具 HYfGu1j?X  
体实施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拆除、复垦等工作。指导村级组 P"Al*{:J  
织完善用地建房民主管理程序,建立村级协管员队伍。 fgdR:@]-  
第二十七条市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工作人员,在建房 wu)+n\mt'  
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m$W >~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Ku75YFO,5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HEexyRg  
第六章附则 hGz_F/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 年8 月1 日起施行。原《平湖市 Oo|PZ_P  
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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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20-07-11 15:00:43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换个浏览器,下载个pdf,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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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德龙 威望 +1 -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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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20-07-11 15:13:17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我可以打开PDF,常用的软件都可以打开。[attachment=125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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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德龙 威望 +1 -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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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20-07-11 15:37:11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登入www.pinghu.gov.cn/,这里有个政策解读,里面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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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20-07-11 21:02:46 , 来自:浙江省
   谁给说说30年的老房子可以申请建新房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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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20-07-11 21:03:55 , 来自:浙江省
回 与您相约 的帖子
与您相约:登入www.pinghu.gov.cn/,这里有个政策解读,里面有的 (20-7-11 15:37)  F%w! I 9  
,lZ19B?WP  
  打开是平湖市政府网,找不到解读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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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20-07-11 21:05:49 , 来自:浙江省
  哪里可以咨询这个政策的有关部门吗?或者电话号码!打个电话具体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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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20-09-17 12:22:38 , 来自:上海市
 
平平淡淡平湖真:电脑上可以看  手机格式不支持 (20-7-11 14:40)  .p[uIRd`  
Kb;*"@LX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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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20-09-17 12:22:50 , 来自:上海市
 
统一,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