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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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 号 ) x+edYw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 IDf\!QGx
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K 0o F=|
2020 年7 月1 日 [;yH.wn#5
(此件公开发布) 9%SC#V'
市长 _U L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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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6H
第一章总则 9D`K#3}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 9fs-|E[5
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 =rZ'!Pa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jc0L.'r]
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wA7\K~fHV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 u{HO6s\S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 C6F7,v62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ZXo;E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不含乍浦镇)内的村民建房(包括 RiAMW|M"C
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以及以公寓房保障村民户 "doiD=b
有所居,适用本办法。 H)S!%(x4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 *pD|N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本办法所 N)D+FV29y
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本办 N3lz-vP-
法所称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 DC/Czkv9
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 1_!?wMo:f
女、孙子女等。 /zXOtaG
第四条工作职责。 fD(r/~Vu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 V'RbTFb9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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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WC=d@d)M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 }:0ru_F)(4
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 %rhZH^2
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 pl[@U<8aw
划等。 \ `z%5/@f;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 6&;GC<].(y
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 y]PuY\+
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 CV=qcD
规划许可相关手续等。 \p.yR.
(三)市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 .9Cy<z
作,组织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风貌管控等。 U8N X%*oW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村民申请建房涉及户籍、人口的核 >r\GB#\5
对等。 2?6]Xbs{
(五)市民政局负责村民婚姻状况审核等。 zjow %
(六)市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利、文旅、 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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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 ;!VxmZ:j[
法、生态环境、供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 JvvN>bg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K/Pw;{}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村民 {9{X\|
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 =Yl ea,S
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 /TPtPq<7:#
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 Gt?l 2s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rp"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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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宅基有序安排等,制定 jTg~]PQ^
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日常管理。 JF~9efWe>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 i5Sya]FN
第五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 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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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n”村庄布点规划。其中,新市镇社区(即“1”点)建房 `9^+KK "
方式以多层和高层公寓房为主;城乡一体新社区(即“X”点)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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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联建为主,鼓励建设公寓房;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即“n” hi$AZ+
点)以独立式就地自建房为主,鼓励以联建方式建房。允许村民 EqtL&UHe
跨村集聚建房或置换公寓房。禁止在村庄规划区外新建、翻建、 N2HD=[*cr
扩建住房。 e-v|
第六条村民建房应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户均 5oCg&aT
用地。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不得新建畜禽舍、生产 5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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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建房用地范围建围墙、假山水池等设施, }wp/,\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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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建设地下室。 ~@6l7H6{
第七条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 G9Kck|50
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 {irc~||4
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 ?aWVfX!+G5
第八条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 Ua:@,};
(一)村民建房应满足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范,并严 k{vbi-^6rf
格遵守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正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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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保留点住房风貌,充分展现江南水乡民居特色。 QnP3U
(二)村级组织应在镇街道指导下,建立健全村民建房自治 Ye$j4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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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村规民约,根据村、组实际,民主商定管理内容。相邻建筑 ?ZGsh7<k
关系协商条款原则上须征得四邻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 }@t"B9D
(三)相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要强化村民建房现场管理, /W*Z.
指导落实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 <)!,$]S
第三章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 ORF:~5[YS`
第九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_#r00Ze
的,可以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建房: *U%3[6hm
(一)旧房、危房、灾毁住房; -n[(0n3c
(二)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p12=EB<
(三)因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的; YU8]W%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对原有住房实施征收或搬 c'3N;sZ*B
迁新建的; g"|>^90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w1-P6cf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cH(Rj
(一)以出租、出卖、赠与或其他形式转让房屋,以及将住 N>*+Wg$Ne
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建房的; Nc4;2~XwRp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 Q~0>GOq*
不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而以户籍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eCsk\f`
(三)已批准由政府或集体供养的; T\$i=,_$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合法住房进行析产(其中一方已 AIn/v`JeX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拆除原有全部住房而申请建房的; d8agM/F*/
(五)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573,b7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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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DN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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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 >P@VD"U
(一)兄弟姐妹中,2 人以上(包括2 人)已婚,其配偶户 8TAJ#Lm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_v@]:
(二)兄弟姐妹中,1 人以上(包括1 人)已婚,其配偶户 ZQfPDH=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 !Tv3WQ@
有1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已年满35 周岁的; JrY*K|YdW
(三)兄弟姐妹中,有2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均已年满35 周 R{bG`C8.d
岁的; rq!*unJ
(四)因离婚而分户,离婚满五年且一方再婚满二年以上的; -3)jUzD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B K=w'1U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 b FajK;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1;UEb|T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_iq62[i3^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y2jw3R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IaSpF<&Y;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下同) YI7M%B9Lj
标准为:4 人以下户不超过80 平方米,4 人(含4 人)以上户不 M.s'~S7y
超过100 平方米。 ~AYl eM
第十四条男60 周岁(含60 周岁)、女55 周岁(含55 周岁) >l AtfN='
以上的1 人或2 人组成的村民家庭户,鼓励其置换公寓房。 *5k40?w
第十五条村民申请建房的人口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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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小组内的常住在册户口计算。 7M7Ir\d0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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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Z;zA@[wt
(浙公通字〔2020〕5 号)施行后,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 {]}94T~/k
区的人员不得以立户、分户为由申请建房,也不计入申请建房的 sfr+W-7kx
人口基数(除第十五条,第三款人员外)。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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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8Vj'&UY
在编人员身份的人员,回乡落户已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员,因宅基 >L!c} Ku
地征收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人口基数。 Kw?3joy
(三)原属本市农村常住在册户口的下列人员可计入人口基数: M$Z2"F;
1.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及1997 年(含)以后毕业回原籍的大 m#8[")a$"
中专院校学生; TbNH{w|p
2.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符合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EZ|v,1`e
3.家庭成员中的服刑人员; #6ePwd
4.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 0'Ho'wDb
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等)的自购城镇户口、 /; Bmh=
自理口粮户口、自购商品房(含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建房) 7`A]X,:
迁移户籍人员; J+E,Ui ZU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计入人口基数的人员。 o.fqJfpj
(四)家庭成员中(本市农村居民)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 O8bxd6xb
妻,可选不迁移户籍,但只能选择一处计入人口基数。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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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 wz69Yw7
有关规定,2015 年12 月31 日(含)前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按2 yCN_vrH>
人计算人口基数,2016 年1 月1 日(含)后出生的按1 人计算 s^eiym P
人口基数。 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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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农村有合法住房(宅基 J@$~q}iG
地)且在城镇购房的村民或者已进城落户的原村民可选择退出宅 2 HQ3G~U
基地,由镇街道制定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f4Y)GO<R]
鼓励置换公寓房。村民选择置换公寓房的,由镇街道根据市 B T"R"w
置换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予以置换。 X)~wB7_0G
退出的宅基地(包括住房)由村级组织收回管理、调剂使用 0&]1s
或整治复垦。对自愿放弃宅基地或选择置换公寓房的村民,不再 'n,V*9
享有申请、使用宅基地权利。 Ws`ndR
第四章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 u)<s*jk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按照“立足需求、管控总量、有序推进”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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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合理制定年度村民 jci,]*X4
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年内建房户数、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 Pb8@owG8
安排等。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建房。每年3 月 lcm[l
底前,实施方案经镇街道初核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 ^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