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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律师说法】欠钱不还,拿对方的东西抵债合法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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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20-01-28 12:21:56 , 来自:亚太地区
作者:沈君慧律师,法学硕士,执业于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9->q|E4  
            业务方向: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纷、公司纠纷等 ~KPv7WfG  
            联系方式:15157380870,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华夏银行上面6楼) QIK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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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K|9^4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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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欠我钱不还,我可以拿走他的东西抵债吗?”“某某欠我钱,现在还不出来,他公司里还有生产设备,我可以去搬吗?”类似这样的咨询,我们律师经常会被问到,而且在生活中这样的事情确实也经常发生。诚然,这可能是不少人会想到的临时补救措施,但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呢? Ee)x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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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S-c ^eLzQ  
陈某曾多次向戴某借款,但到期未归还。2015626日,戴某到陈某住处,双方发生吵闹,陈某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把车钥匙给了戴某,随后戴某将陈某的一辆雷克萨斯黑色小型越野客车开走。之后戴某向陈某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陈某将该车辆向戴某抵偿部分债务。陈某多次向戴某催要归还车辆未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戴某返还车辆。 g`[$Xi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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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陈某和戴某之间原本就存在经济纠纷,后因戴某开走陈某的车辆又产生了新的纠纷。那么,戴某能否以陈某没有履行还债义务而私自将车辆开走呢? e.8$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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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不得私自取走债务人的财产用于抵债。 "@yyXS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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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陈某和戴某的纠纷为例,虽然陈某未向戴某偿还债务,但陈某的车辆没有抵押,他也不同意以车辆抵债。其实,从法律上讲,戴某私自开走车辆的行为和原本存在的债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1m)M;^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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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开走车辆的行为不是合法的抵押行为,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戴某将诉争车辆开走后未予归还,侵犯了陈某的合法财产权利,至于戴某与陈某之间的其他经济纠纷,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法院最终判决,戴某返还陈某雷克萨斯黑色小型越野客车。由此可见,戴某私自取走车辆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i=rH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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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债务人的财产设有抵押,债权人也不得私自取走用于抵债。 *eb-rhC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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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上述案例中陈某向戴某借款时,将自己的雷克萨斯黑色小型越野客车抵押给了戴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通常会将车辆钥匙或连带行驶证一起交给债权人,但这其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形式,按照《物权法》第185条,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戴某享有抵押权,即当陈某不按期偿还债务时,戴某对陈某抵押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Y5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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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戴某应如何实现抵押权呢?能否像案例中那样私自开走车辆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即使享有抵押权,也无权以占有车辆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而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 G5Yk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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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以更好地维权。 8ObeiV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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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而债权人知晓债务人有财产,不可私自取走,否则可能会存在多种法律风险,如非法占用他人财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债权人应合法维权,可选择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eR;!(O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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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债权人享有债权,固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维权的方式也应合法,不可贸然采取不合法的临时救济措施,否则即使是债权人也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责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goZ V.,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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