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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 k6 f;A 往后,浙江的法院审理“醉驾”案要采用新标准了。本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Rdq^TGMi; 网络配图 20f):A6
《纪要》主要明确了这三点: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c=p @l<) _"`U.!3* #UH7z 4u tEl4 !vA 醉酒驾驶汽车,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的,不具有规定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lYu1m p
}bTI5 jq&$YmWp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但无规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i>[1^~; wp,z~raaS kM?p >V6 "@I"0OA 醉驾立案标准和道路范围认定 \$h LhYz- 3f:I<S7 据该《纪要》内容显示,主要分为六大部分:关于立案标准;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关于机动车的认定;关于道路的认定;关于对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关于刑事处罚。此次该《纪要》对“醉驾入刑”的一些细节进行了修改。 ?y{C"w!
Xsc5@O! 2JYt.HN 立案方面——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不再表述为:“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而是表述为“立案查处”。 :22IY>p -ijQTB ZR'q.y[k) 道路范围——此次《纪要》增加“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1H_#5hd @.X}S"yr b\w88=| 不过,该《纪要》还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M_4g%uHG c#e_Fs ]4>[y?k34 W+~ w
0fPqO2 “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缓刑标准有所放宽 ^9UF
Pij" wQ,RZO3 就醉驾的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适用缓刑的标准,该《纪要》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41TB pTK|u!fs :*!u\lV \ 《纪要》规定: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之前的规定是: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从中可以看出,“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放宽了。 -$4%@Z A2"xCJ0` [@= [<
_r 《纪要》规定: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未超过180mg/100ml,无从重情节的,可以适用缓刑。而之前的规定,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适用缓刑。这就等于,放宽了适用缓刑的标准。 SJ-g2aAT BKm$H!u u-h3xj 查获后故意当场饮酒的,“呼气+血液检测”认定其酒精含量 f6Wu+~|Y q'?:{k$% 对于查获后故意饮酒的,该《纪要》这样规定: %zyMWC OI.2C F (K+TqJw '.@R_sj 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液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QWf)5S 1a90S*M 05MtQB 在醉驾案诉讼证据要求方面,相比先前规定,《纪要》增加了一条:“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6Ze H 6Bp{FOj:Ss va8V{q@t' 细化“醉驾摩托车电动车”处罚标准 1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