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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忙工”受伤了属于工伤吗? ZlEQzL~
作者:陈伟健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oYr=O C]dK/~Z#r ^t0Yh%V7 在我市有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一直在服装及箱包行业中存在,他们以“包单子”形式流动于中小企业中,被称之为“插忙工”。插忙工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慢慢变得“成熟”,从个体插忙到组班插忙;从临时性插忙发展为长期性插忙。一个事物的存在必定有其滋生的土壤,企业的需求决定了插忙工现象不会终止,而且会长期存在下去。无可厚非,插忙工的存在确实带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增加了插忙人员的收入,但是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社会保障不足、用工秩序混乱、法律关系难以厘清,对政府行政管理也带来一定的难度。 L@VIC|~E jq_E{Dq1 插忙现象在短期内仍会存在,那么如何去解决因插忙而导致的纠纷就十分有必要了。下面以一个案例,来分析“插忙工”的法律适用问题。 .^hk^r ;;f&aujSHD $*-UY 我市某服装企业,为了赶在入冬前生产大量羽绒服以备销售,临时增加一个组,联系了李某,以“包单子”的形式让李某招人加工,李某联系曾经在一起工作的王某等十一人,在该企业内进行加工。在加工过程中,王某不慎伤及右手,并要求该企业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 "fH"U1Bw ,2>nr goM 本案例中,李某所在班组就是俗称的“插忙工”,关于王某的伤是否属于工伤,如果不是,那是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实务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意见: tMbracm <36z,[,kZ@ v#Xl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该企业属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3UaYr 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与李某属于承揽合同关系,王某是李某召集的,与李某形成雇佣关系,由李某负责,与企业无关。 }[FP"#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与企业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王某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由企业负责。 5oOF|IYi YZ\a#s,0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王某肯定是希望由企业负责,而企业自知理亏,也觉得要赔偿。虽然最后的结果是企业主动进行了赔偿,但在法律上如何认定,还是需要仔细斟酌的。对于这样的伤害事故,笔者更加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即王某与该企业成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受伤害为工伤,理由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4s_|6{ANS rP%B#%;S" t?l0L1; 第一、王某与该企业都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要求。 N$I@]PL 0cF+4,5 Z4VNm1qs 第二、企业为了应对增加的生产任务,将增加的任务发包给了李某这个班组,加工任务完成后,李某班组即解散。企业招用李某班组的所有人员目的是为了完成羽绒服的加工任务,属于为了“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订立的合同。 K3*8-Be ^E]Xq]vd" I_"KhBM 第三、“插忙工”与计划经济时代的“临时工”具有相似性。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表示“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实质是将“临时工”全部纳入劳动合同调整范围。“插忙工”与“临时工”都是属于企业为了完成阶段性的工作任务,临时聘用的人员。因此,在“临时工”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插忙工”属于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GI.=\s )\3
RR.p x9Oo.[ 第四、《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之所以会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本身就是为了帮助企业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短期性工作任务,以及项目承包的任务,而“插忙工”实际解决的就是企业临时性用工的问题。现实当中企业很少签订此类合同,主要原因是企业对用工管理的不重视,且对此类劳动合同的陌生。不论第一种“雇佣关系”还是第二种“承揽关系”,“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质是将“雇佣”和“承揽”的特征进行了完美的结合。 u*"mdL2 ))NiX^)8^ Z) qts= 第五、“插忙工”的实质仍是企业对劳动者用工管理的一种形式,如果否认企业与“插忙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可能就会造成有些企业刻意地招入插忙人员,以规避自己的法定义务,比如社会保险缴纳的义务。 -5X*y4# CT2L }5L&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认定“插忙工”这类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得到了体现,下面看一个温州法院的判例。 _+=M)lPm 1ZZ}ojq =CqZ $ 瑞安某鞋业有限公司因季节性生产鞋,羊毛车间会在每年5月份开始多招入员工,并于10月份左右结束,期间招入申某、吴某、平某等人员多次受雇于该鞋业公司工作,后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社保缴纳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鞋业公司属于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多次聘用申某、吴某等人在一定时间内工作,认定双方建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对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保缴纳作出判决。虽然每个案例都具有独特性,但是这样的判决,为法律实务解决“插忙工”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法律支持。 Ul{{g$ + $Yld{i 规范用工才能保企业稳定发展,笔者认为在“插忙工”现象无法避免的当下,企业一方应当认识到该用工的法律风险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监管部门应引导使用“插忙工”的企业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减少纠纷、保障用工秩序。 &\p=s.y?j D^-6=@<3KD #t8{z~t3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信专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更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都在这里! )}3!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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