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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忙工”受伤了属于工伤吗? *UXa.kT@
作者:陈伟健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la4%Vqwgu VVpJ + yD`pUE$ 在我市有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一直在服装及箱包行业中存在,他们以“包单子”形式流动于中小企业中,被称之为“插忙工”。插忙工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慢慢变得“成熟”,从个体插忙到组班插忙;从临时性插忙发展为长期性插忙。一个事物的存在必定有其滋生的土壤,企业的需求决定了插忙工现象不会终止,而且会长期存在下去。无可厚非,插忙工的存在确实带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增加了插忙人员的收入,但是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社会保障不足、用工秩序混乱、法律关系难以厘清,对政府行政管理也带来一定的难度。 .7:ecFKk LyR<cd$W 插忙现象在短期内仍会存在,那么如何去解决因插忙而导致的纠纷就十分有必要了。下面以一个案例,来分析“插忙工”的法律适用问题。 \:'6_K fF=tT C fY #Y n 我市某服装企业,为了赶在入冬前生产大量羽绒服以备销售,临时增加一个组,联系了李某,以“包单子”的形式让李某招人加工,李某联系曾经在一起工作的王某等十一人,在该企业内进行加工。在加工过程中,王某不慎伤及右手,并要求该企业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 h?}S|>9 -)KNsW 本案例中,李某所在班组就是俗称的“插忙工”,关于王某的伤是否属于工伤,如果不是,那是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实务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意见: OsVz[w N #`l&HV ~V?\@R:g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该企业属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Fpwhyls 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与李某属于承揽合同关系,王某是李某召集的,与李某形成雇佣关系,由李某负责,与企业无关。 aGws?<1$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与企业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王某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由企业负责。 Lxv_{~I* ~"4Cz27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王某肯定是希望由企业负责,而企业自知理亏,也觉得要赔偿。虽然最后的结果是企业主动进行了赔偿,但在法律上如何认定,还是需要仔细斟酌的。对于这样的伤害事故,笔者更加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即王某与该企业成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受伤害为工伤,理由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3H4T*&9;n @+)T"5_Y[ tL1\q Qg 第一、王某与该企业都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要求。 SJ:Teab 8<KC-|y. Z: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