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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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WJh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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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CF{b 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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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O"f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r6Yd"~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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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投放!条例中没有要求按时间投放,分明是“懒政”,缺要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