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政策解读如下: '=Acg"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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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P#rS.C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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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起草时依据省《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要求:“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8%。” vJX0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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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考虑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标准通常于6月公布。所以,结合上述标准,我市征地实际和现实情况制定本《通知》。 w.+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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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