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政策解读如下: +g&M@8XO&
){4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AmB*4p5b
Ud)2Mq1#M
《通知》起草时依据省《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要求:“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8%。” RC!9@H5S#
c7A]\1 ~
同时考虑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标准通常于6月公布。所以,结合上述标准,我市征地实际和现实情况制定本《通知》。 |p`}vRv
Uh
O96%U$W
二、主要内容 sB wzb
''H;/&nDX
《通知》调整了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公布了今后调整的时间: 5#~E[dr
/kAbGjp0
(一)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基数调整为上一年度本统筹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18%。 zg$NrI&
B7(bNr
(二)在今后每年的7月份,调整缴费标准。 Axw+zO
KJ
cuZ."wX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p `A>
}#2I/dn
解读机关: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