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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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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king520 威望 +1 - 2020-07-12
pclren1 威望 +1 - 20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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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德龙 威望 +1 -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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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令 D;OPsNQ  
第59 号 5i'KGL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 O%<+&Q7  
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fc4jbPp:M  
2020 年7 月1 日 +e#(p<  
(此件公开发布) /=QsZ,~xo  
市长 Wxgs66   
— 2 — W #kLM\2L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8E>2 6@.  
第一章总则 !/1 ~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 s"~,Zzy@j  
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 4C3i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u,~+ho@  
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_Fd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 a(uQGyr[k1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 !e~d,NIy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aHPx'R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不含乍浦镇)内的村民建房(包括 Y5*A,piq  
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以及以公寓房保障村民户 $4kbOqn4  
有所居,适用本办法。 ^P`I"T d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  < B!f;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本办法所 waG &3m  
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本办 [=:4^S|M  
法所称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 N9vNSmm  
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 wQM( |@zE}  
女、孙子女等。 -L2?Tap  
第四条工作职责。 U^-RyE!}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 r l;Y7l  
— 3 — COD^osM@  
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7w\!3pv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 z_). -  
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 5G z~,_  
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 a;(,$q3M  
划等。 0:x+;R<P*w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 $U2Jq@G*  
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 @f-rS{  
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 X.rbJyKe  
规划许可相关手续等。 6!){-IV  
(三)市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 J+`gr_&  
作,组织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风貌管控等。 TC ;Aj|)N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村民申请建房涉及户籍、人口的核 $H6ngL  
对等。 uL^X$8K;(  
(五)市民政局负责村民婚姻状况审核等。 \\ZhM  
(六)市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利、文旅、 . :(gg  
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 MW0CqMi]T  
法、生态环境、供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 7e{w,.ny!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2(GLc*B>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村民 =wa5\p/  
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 -CPLgT  
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 FH;)5GGnv  
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 u@zT~\ h*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Eb8z`@p  
— 4 — 5KssfI a  
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宅基有序安排等,制定 y;hco  
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日常管理。 vVo# nzeZ5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 4ijZQ  
第五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 ^(:na6C  
“1+X+n”村庄布点规划。其中,新市镇社区(即“1”点)建房 j>~ @vq  
方式以多层和高层公寓房为主;城乡一体新社区(即“X”点) (e<p^T J]  
以联建为主,鼓励建设公寓房;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即“n” `2'*E\   
点)以独立式就地自建房为主,鼓励以联建方式建房。允许村民 f&X M|Bg  
跨村集聚建房或置换公寓房。禁止在村庄规划区外新建、翻建、 + Cq&~<B  
扩建住房。 eqpnh^0}d  
第六条村民建房应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户均 iT1HbAT]  
用地。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不得新建畜禽舍、生产 |~=4Z rcCP  
性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建房用地范围建围墙、假山水池等设施, UQtG<W]<  
不得建设地下室。 d"+ _`d=`  
第七条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 vY,]f^F"  
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 WhV>]B2+"  
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 :5:_Dr<  
第八条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 w aDJ  
(一)村民建房应满足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范,并严 |8\et  
格遵守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正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严格 h5))D!  
管控保留点住房风貌,充分展现江南水乡民居特色。 +:z%#D  
(二)村级组织应在镇街道指导下,建立健全村民建房自治 y|WOw(#  
— 5 — [U{RDX  
管理村规民约,根据村、组实际,民主商定管理内容。相邻建筑 'b_SQ2+A  
关系协商条款原则上须征得四邻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 *Oy%($'  
(三)相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要强化村民建房现场管理, ?[lKft  
指导落实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 -AKbXkc~\  
第三章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  ur k@v  
第九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C/h  
的,可以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建房: 92*Y( >  
(一)旧房、危房、灾毁住房; <%oT}K\;  
(二)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TJs@V>,  
(三)因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的; @2 SL$0!QA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对原有住房实施征收或搬 GU)NZ[e  
迁新建的; b*< *,Ds/G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5}_,rF?cX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PmDar<m  
(一)以出租、出卖、赠与或其他形式转让房屋,以及将住 |>nVp:t^  
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建房的; ,q Bu5t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 uL@'Hv A  
不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而以户籍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7\hszjZ  
(三)已批准由政府或集体供养的; iLFhm4.PO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合法住房进行析产(其中一方已 xCm`g {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拆除原有全部住房而申请建房的; AdRt\H<  
(五)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qV@Hu/;  
— 6 — 3. g-V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Y7&}/OM  
第十一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 +]{PEnJ  
(一)兄弟姐妹中,2 人以上(包括2 人)已婚,其配偶户 Rs 0Gqx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PJ_1  
(二)兄弟姐妹中,1 人以上(包括1 人)已婚,其配偶户 ':,p6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 ivi&;  
有1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已年满35 周岁的; , p r ",=  
(三)兄弟姐妹中,有2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均已年满35 周 U,$^| Iz  
岁的; $h'>Zvf  
(四)因离婚而分户,离婚满五年且一方再婚满二年以上的; GoKMi[b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s: 2~Qlu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 |7G=f9V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 gi 1{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b@:?DX8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Wq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I4 4bm?[S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下同) t`A5wqm  
标准为:4 人以下户不超过80 平方米,4 人(含4 人)以上户不 qd?k#Gw&  
超过100 平方米。 %5 ?0+~  
第十四条男60 周岁(含60 周岁)、女55 周岁(含55 周岁) h&?tF~h  
以上的1 人或2 人组成的村民家庭户,鼓励其置换公寓房。 HLDg_ On8  
第十五条村民申请建房的人口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村 _l.kbfp@  
民小组内的常住在册户口计算。 l@%7] 0!T  
— 7 — D,'@b+B[  
(一)自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C Eb .?B  
(浙公通字〔2020〕5 号)施行后,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 lD)QB!*v  
区的人员不得以立户、分户为由申请建房,也不计入申请建房的 Q,xKi|$r  
人口基数(除第十五条,第三款人员外)。 ehls:)F  
(二)已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Y,>cg:z~  
在编人员身份的人员,回乡落户已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员,因宅基 y]E ?\03"  
地征收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人口基数。 ,0[h`FN  
(三)原属本市农村常住在册户口的下列人员可计入人口基数: LgS.%Mn  
1.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及1997 年(含)以后毕业回原籍的大 ^'aMp}3iu  
中专院校学生; `=~d^wKYJ3  
2.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符合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9Z_98 Rh  
3.家庭成员中的服刑人员; g4*]R>f  
4.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 vZpt}u  
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等)的自购城镇户口、 uia-w^F e  
自理口粮户口、自购商品房(含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建房) &/A?*2  
迁移户籍人员; n,NKJt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计入人口基数的人员。 *.0#cP7 "  
(四)家庭成员中(本市农村居民)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 #x|h@(y|  
妻,可选不迁移户籍,但只能选择一处计入人口基数。 NEh5    
(五)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 u4[3JI>  
有关规定,2015 年12 月31 日(含)前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按2 i<nUp1r(  
人计算人口基数,2016 年1 月1 日(含)后出生的按1 人计算 @[4Tdf  
人口基数。 Af>Ho"i  
— 8 — j*jO809%^  
第十六条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农村有合法住房(宅基 I 0}+}{M:  
地)且在城镇购房的村民或者已进城落户的原村民可选择退出宅 E6d0YgfD  
基地,由镇街道制定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t,K_!-HX+  
鼓励置换公寓房。村民选择置换公寓房的,由镇街道根据市 ?Y#0Je  
置换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予以置换。 ,-*oc>  
退出的宅基地(包括住房)由村级组织收回管理、调剂使用 ^g2p!7  
或整治复垦。对自愿放弃宅基地或选择置换公寓房的村民,不再 Q2[D|{Z  
享有申请、使用宅基地权利。 @l:\Ka~TS  
第四章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 u;*Wc9>sU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按照“立足需求、管控总量、有序推进” &Rx-zp&dJ  
原则,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合理制定年度村民 ISuye2tExq  
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年内建房户数、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 +9mnxU>  
安排等。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建房。每年3 月 OQON~&~  
底前,实施方案经镇街道初核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 85 tQHm6j  
和规划局、建设局审核后实施。 D=nuK25  
第十八条建房审批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 'WG%O7s.  
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 4X2/n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须提前2 个月向村级组织提 wDV%.Cc  
出建房书面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建房申请进行集体讨论,符 uiIY,FL$  
合建房条件的,在村公示栏内公示10 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户 N8| ;X  
家庭信息、现有宅基地及农房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等。 V{[vIt*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户填写呈报材料,与村级组  w|>O!]K]  
— 9 — &dkjT8L$  
织签订原宅基地收回协议。跨村建房的,还须经建房所在地村民 \{G1d"n  
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iwg`j6ol  
村级组织负责审查申请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 czf|c  
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已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r}y]B\/  
(二)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将呈报材料报送镇街道。村级 .^S#h (A  
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 3%<xM/#  
服务。 JYB<};,  
(三)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 vH+QI  
并联审核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及时公布 6 ztM(2[  
办理流程和要件。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 <Vk^fV  
件,是否符合用地面积标准,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自 |8b*BnS  
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e8@@Pi<sB  
等。村镇建设管理办负责审查拟建房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 h@"dpmpe  
求,村民建房户型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 6* /o  
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办理建房(规划许可)有关手续等。涉及派 H`$s63  
出所、社会管理办、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及时征求意见。 Ii,Lj1Q  
镇街道收到材料后组织部门联合办理,并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Z`5v6"Na  
根据联审结果,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村民建房资 ;m3SlP{F  
格申请条件的,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Y.qlY3iBp  
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建房用地经批准后,核准后核 +_ HPZo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zF2GW  
可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建 joh=0nk;D  
房户,镇街道应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xwI&q  
— 10 — +`==US34  
(四)建房申请批准后,镇街道应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建房 6t|FuTC  
户所在地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10 天,公 2rq)U+   
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落实有资质的 *1}'ZEaJ  
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申请放样施工(施工前,村民应充分 3Q`F x  
了解现场是否具备建房条件,并落实相应措施)。 &41=YnC6  
(五)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 s:UQ~p}"S  
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V Z[[zYe  
的规定,按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uJ4RjLM`  
(六)有关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g55wGF  
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享有要求听证的 n; 0bVVMV  
权利。 3 n/U4fn_  
第十九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1 年内有效,逾期自动作废 2!/_Xh  
(因特殊原因逾期的,经镇街道批准可延期半年)。 ;9pOtr  
第二十条镇街道将宅基地用地建房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一 ~B%=g)w  
户一档,审批情况按季度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VrA9}"1x~*  
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gV:M  
第二十一条通过级差排基、有偿选位等方式安排宅基地和 $Blo`'  
因联建对象暂不能明确等原因无法确定新建房屋四至坐落的,在 I#D{6%~  
审批时可“定量不定位”,待放样定位后填写新建住房位置信息。 /YWoDHL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必须“先批后建、拆旧建新”,并依法 nl|}_~4U  
办理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m Kwhd} V  
有序安排联体建设的农村住房逐户建房,确需逐户建房且因 9qe6hF/29  
原房屋结构及安全原因不能拆除的,需经镇街道有关部门实地踏 x)wIGo  
— 11 — f$mfY6v  
勘同意,迁出方出具在未迁出方建房或征收时无条件拆除原房屋 %Lexu)odW  
的书面承诺,方可申请建房。 ;6I{7[  
第二十三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须严格执行建筑放样、  ] }XK  
基槽验线、施工过程、工程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完工后, 0sq1SHI{  
须实地验收,审查是否按审批建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 `J^J_s  
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自然资源 a3L]'E'*#  
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 O&=?,zLO[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_}lF<k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Q_  
和镇街道依法查处: nKJJ7'$'3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N0GID-W!/~  
建房的; 2P8JLT*Tj  
(二)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超过标准违规建房的; Dcq\1V.e`W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 BW}^n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M=$y_9#  
(四)在设计、施工、监管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 Cd.pMoS  
(五)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ec\8Tj  
(六)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 jYet!l  
第二十五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 &%`IPhbT  
税务、供电、水务、通讯等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建房和违法 6>)]7(B<d  
建筑提供相应服务。 YBN. waL  
第二十六条镇街道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pO$`(+q[  
— 12 — qx<`Kc4  
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具 y@J]busU  
体实施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拆除、复垦等工作。指导村级组 kIV/o  
织完善用地建房民主管理程序,建立村级协管员队伍。 @6>R/]  
第二十七条市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工作人员,在建房 \Nu(+G?e  
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L B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KUVsCmiT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WE[*a\g  
第六章附则 J4h7] qt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 年8 月1 日起施行。原《平湖市 `,4"[6S  
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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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20-07-11 15:00:43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换个浏览器,下载个pdf,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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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德龙 威望 +1 -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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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20-07-11 15:13:17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我可以打开PDF,常用的软件都可以打开。[attachment=125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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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德龙 威望 +1 -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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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20-07-11 15:37:11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登入www.pinghu.gov.cn/,这里有个政策解读,里面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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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20-07-11 21:02:46 , 来自:浙江省
   谁给说说30年的老房子可以申请建新房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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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20-07-11 21:03:55 , 来自:浙江省
回 与您相约 的帖子
与您相约:登入www.pinghu.gov.cn/,这里有个政策解读,里面有的 (20-7-11 15:37)  1/+d@s#t  
w\,N}'G  
  打开是平湖市政府网,找不到解读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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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20-07-11 21:05:49 , 来自:浙江省
  哪里可以咨询这个政策的有关部门吗?或者电话号码!打个电话具体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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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20-09-17 12:22:38 , 来自:上海市
 
平平淡淡平湖真:电脑上可以看  手机格式不支持 (20-7-11 14:40)  O22Q g  
d1P|v( `S9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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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20-09-17 12:22:50 , 来自:上海市
 
统一,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