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令 4I&e_b< 30
第59 号 %#7NCdk;S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 W`auQO
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Miw.UmPm
2020 年7 月1 日 NHI(}Ea|]
(此件公开发布) ;.dyuKlI
市长 woI.1e5
— 2 — )g;*u,C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vS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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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O>FE-0rW}e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 S:b-+w|*
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 z''ITX)oG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6ooCg>9/Z
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W#^W1j>_G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 Lmp_8q-Ej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 YC,s]~[[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tY0 /s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不含乍浦镇)内的村民建房(包括 f&5'1tG
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以及以公寓房保障村民户 _d<xxF^q
有所居,适用本办法。 Cf&.hod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 acG4u+[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本办法所 V@%:y tDf
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本办 O:G5n 5J
法所称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 }wY6^JF
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 mEh([ZnY
女、孙子女等。 CGYZEPRR
第四条工作职责。 I;u1mywd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 .A6i?iROe
— 3 — fm u;Pb]r
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3fdx&}v/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 -(ev68'}W
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 J]m[0g7O_
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 [9c|!w^F
划等。 aFfd!a"n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 <Sn;k[M}d
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 S!Z2aFj
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 r0xmDJ@y
规划许可相关手续等。 d<,'9/a>
(三)市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 V1h&{D\"
作,组织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风貌管控等。 6$.I>8n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村民申请建房涉及户籍、人口的核 (-e*xM m
对等。 %]U'
(五)市民政局负责村民婚姻状况审核等。 }hoyjzv]L
(六)市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利、文旅、 } ={TVs^
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 p]lZ4#3
法、生态环境、供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 o$Jop"To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X7r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村民 TAE@KSPvo
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 }I )%G w
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 8?
U!PW
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 4Y.o RB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V{D~e0i/v
— 4 — =#z8CFq[O
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宅基有序安排等,制定 #?^%#"~4H
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日常管理。 *PF}L%K(?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 _Qh:*j!
第五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 iYPlgt/Y!
“1+X+n”村庄布点规划。其中,新市镇社区(即“1”点)建房 z\F#td{ r
方式以多层和高层公寓房为主;城乡一体新社区(即“X”点) $F#eD0|
以联建为主,鼓励建设公寓房;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即“n” 5w^6bw){
点)以独立式就地自建房为主,鼓励以联建方式建房。允许村民 O~udlVn<6
跨村集聚建房或置换公寓房。禁止在村庄规划区外新建、翻建、 X"sc'#G T
扩建住房。 7]J7'!Iz
第六条村民建房应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户均 Kn#CIFbBN
用地。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不得新建畜禽舍、生产 AuW-XK.
性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建房用地范围建围墙、假山水池等设施, *h V$\CLT.
不得建设地下室。 _G62E$=
第七条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 cOa){&u
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 rYn)E=FG/
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 8mh@C6U
第八条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 :4\=xGiY
(一)村民建房应满足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范,并严 y'
r I1eF
格遵守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正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严格 [t}@>@W|
管控保留点住房风貌,充分展现江南水乡民居特色。 n)bbEXO
(二)村级组织应在镇街道指导下,建立健全村民建房自治 [11D7L%1t
— 5 — ,qz:( Nr
管理村规民约,根据村、组实际,民主商定管理内容。相邻建筑 ^T< HD
关系协商条款原则上须征得四邻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 UgP
(三)相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要强化村民建房现场管理, 6[k7e!&
指导落实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 8N,mp>~
第三章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 mzGMYi*
第九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0nu&JQ
的,可以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建房: 3!*qB-d
(一)旧房、危房、灾毁住房; L8{4>,
(二)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H'_ v
(三)因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的; CTP!{<ii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对原有住房实施征收或搬 tbm/gOBw
迁新建的; 1Z_2s2`p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oQ{
X2\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Pxy+W*t
(一)以出租、出卖、赠与或其他形式转让房屋,以及将住 a<W.}0ZY
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建房的; #*~3gMI{=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 \b6vu^;p
不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而以户籍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AK_,$'f
(三)已批准由政府或集体供养的; ]ME2V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合法住房进行析产(其中一方已 .`TDpi9OB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拆除原有全部住房而申请建房的; mr[+\
5
(五)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7 ~9Lj
— 6 — $ vt6~nfI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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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 twr-+rm2
(一)兄弟姐妹中,2 人以上(包括2 人)已婚,其配偶户 p?H2W-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9Z^\b)x
(二)兄弟姐妹中,1 人以上(包括1 人)已婚,其配偶户 d>1cKmH!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 i%3q*:A]2
有1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已年满35 周岁的; q}r{%ypf
(三)兄弟姐妹中,有2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均已年满35 周 }J0HEpn4
岁的; :={rPj-nU
(四)因离婚而分户,离婚满五年且一方再婚满二年以上的; {+CBThC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3jzmiS]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 Gl]z@ZXWIw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Bgf'Hm%r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g><itA?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6Z>G%yK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Re{j{~s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下同) 9.^2CM6l
标准为:4 人以下户不超过80 平方米,4 人(含4 人)以上户不 @;b @O
_
超过100 平方米。 9lR-
第十四条男60 周岁(含60 周岁)、女55 周岁(含55 周岁) qo!6)Z
以上的1 人或2 人组成的村民家庭户,鼓励其置换公寓房。 ?C`&*+
第十五条村民申请建房的人口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村 "*HVL
民小组内的常住在册户口计算。 -A(]U"@n
— 7 — ('oA{,#L
(一)自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4DV@-
(浙公通字〔2020〕5 号)施行后,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 GWCU9n
区的人员不得以立户、分户为由申请建房,也不计入申请建房的 K4vOy_wT
人口基数(除第十五条,第三款人员外)。 dUc([&
(二)已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N${Wh|__^l
在编人员身份的人员,回乡落户已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员,因宅基 557%^)v
地征收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人口基数。 Zk<Y+!
(三)原属本市农村常住在册户口的下列人员可计入人口基数: r=Od%
1.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及1997 年(含)以后毕业回原籍的大 i~i
?M)
中专院校学生; ,b,t^xX>)
2.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符合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EJtux q
3.家庭成员中的服刑人员; q!Q*T^-rO
4.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 /`+ubFXc
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等)的自购城镇户口、 ]?*L"()kp
自理口粮户口、自购商品房(含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建房) ?atHZLF
迁移户籍人员; xO
6$:o-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计入人口基数的人员。 )>r sX)
(四)家庭成员中(本市农村居民)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 hnTk)nq5#
妻,可选不迁移户籍,但只能选择一处计入人口基数。 3\Tqs
(五)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 {D`_q|
有关规定,2015 年12 月31 日(含)前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按2 s#4Q?<65u
人计算人口基数,2016 年1 月1 日(含)后出生的按1 人计算 %j.
*YvveW
人口基数。 g..&x]aS(
— 8 — G"|c_qX
第十六条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农村有合法住房(宅基 v&3 Oc
地)且在城镇购房的村民或者已进城落户的原村民可选择退出宅 9FcH\2J
基地,由镇街道制定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ZP=\L
鼓励置换公寓房。村民选择置换公寓房的,由镇街道根据市 K0^Tg+U($p
置换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予以置换。 `6FH@" |I
退出的宅基地(包括住房)由村级组织收回管理、调剂使用 /?B%,$~
或整治复垦。对自愿放弃宅基地或选择置换公寓房的村民,不再 |gwGCa+
享有申请、使用宅基地权利。 >)8<d3m
第四章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 4Pkl()\c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按照“立足需求、管控总量、有序推进” :} N;OS _
原则,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合理制定年度村民 :)j& t>aP
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年内建房户数、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 HbMD5(
安排等。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建房。每年3 月 <Url&Z
底前,实施方案经镇街道初核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 Jie=/:&
和规划局、建设局审核后实施。 -/LB-t
第十八条建房审批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 #]}]ZE
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 B]wfDUG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须提前2 个月向村级组织提 CQh6;[\:
出建房书面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建房申请进行集体讨论,符 |TRl>1rv
合建房条件的,在村公示栏内公示10 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户 U`kO<ztk
家庭信息、现有宅基地及农房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等。 gI{56Z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户填写呈报材料,与村级组 $LHF=tYS
— 9 — 7i0;Ss*
织签订原宅基地收回协议。跨村建房的,还须经建房所在地村民 Gi Max
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M9&SDT/lB
村级组织负责审查申请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 ;
-,VJCPi
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已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AswV7aGe
(二)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将呈报材料报送镇街道。村级 ZeE(gtM
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 M2piJ'T4u
服务。 W&p f%?
(三)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 LR%P\~
并联审核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及时公布 ]~kgsI[E
办理流程和要件。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 9RmdQ]1n4
件,是否符合用地面积标准,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自 K/|qn)
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i/aj;t
等。村镇建设管理办负责审查拟建房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 o!sHK9hvJ)
求,村民建房户型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 TSKR~3D#
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办理建房(规划许可)有关手续等。涉及派 2UrE>_
出所、社会管理办、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及时征求意见。 XT{o
]S~nq
镇街道收到材料后组织部门联合办理,并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41#YtZ
根据联审结果,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村民建房资 sZ%wQqy~k
格申请条件的,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PS|q?
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建房用地经批准后,核准后核 Dy^A??A[E}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Dfw%Bu
可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建 K(heeZUt
房户,镇街道应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CQI\/oaO
— 10 — o0#zk
(四)建房申请批准后,镇街道应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建房 NzC&ctPk
户所在地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10 天,公 |6T"T P
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落实有资质的 A}MF>.!}C
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申请放样施工(施工前,村民应充分 KDu~,P]
了解现场是否具备建房条件,并落实相应措施)。 *#;
(五)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 `V=F>s$W
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Oi$$vjs2
的规定,按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t+X
(六)有关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c'uDK>
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享有要求听证的 =:(<lKf,<F
权利。 nAk;a|Q
第十九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1 年内有效,逾期自动作废 `(VVb@:o
(因特殊原因逾期的,经镇街道批准可延期半年)。
S)W(@R+@4
第二十条镇街道将宅基地用地建房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一 M(#]NTr ~4
户一档,审批情况按季度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YnW,6U['{g
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k24j*1e$
第二十一条通过级差排基、有偿选位等方式安排宅基地和 &n9srs
因联建对象暂不能明确等原因无法确定新建房屋四至坐落的,在 0s%]%2ON
审批时可“定量不定位”,待放样定位后填写新建住房位置信息。 &U{"dJ r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必须“先批后建、拆旧建新”,并依法 'aJm4W&j
办理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wY_! s Qo
有序安排联体建设的农村住房逐户建房,确需逐户建房且因 g{^(EZ,
原房屋结构及安全原因不能拆除的,需经镇街道有关部门实地踏 4S*7*ak{
— 11 — <c]?
勘同意,迁出方出具在未迁出方建房或征收时无条件拆除原房屋 >IEc4
的书面承诺,方可申请建房。 zD):
yEc
第二十三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须严格执行建筑放样、 \5R>+[n!
基槽验线、施工过程、工程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完工后, Jk,}3Cr/
须实地验收,审查是否按审批建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 Hg`2-
Nl
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自然资源 T74."Lo#
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 2X|nPhNi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k*o>ZpjNH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2br~Vn0N
和镇街道依法查处: Ujfs!ikh&F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vlx\hJ<I
建房的; d1hXzJs
(二)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超过标准违规建房的; M =6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 E9#.!re|^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WkSv@Y,
(四)在设计、施工、监管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 eN-lz_..7
(五)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S\W&{+3
(六)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 :AM_C^j~
D
第二十五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 $S2kc$'F
税务、供电、水务、通讯等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建房和违法 *Fz#x{zt
建筑提供相应服务。 y3!#*NU
第二十六条镇街道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J?R-C
— 12 — 5gbD|^ij
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具
0;:AT|U/d
体实施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拆除、复垦等工作。指导村级组 ~)%DiGW&
织完善用地建房民主管理程序,建立村级协管员队伍。 t0+D~F(g
第二十七条市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工作人员,在建房 Ops""#Zi
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q\T}jF\t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Aj "SSX!L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wwu} X
第六章附则 TTm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 年8 月1 日起施行。原《平湖市 D0@d}N
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