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令 ~_ *H)|
第59 号 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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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 .D+RLO z
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jmkRP"ZnA
2020 年7 月1 日 ]}BB/KQy^
(此件公开发布) 3H1Pp*PH
市长 .W!tveX8-
— 2 — T1l&B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pU
M&"V
第一章总则 >HE,'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 'eqiYY|
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 ^fkCyE;=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q,)fBZq
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8wDf_<f5=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 hZ!oRWIU%G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 e &d3SQ%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O
x{Q.l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不含乍浦镇)内的村民建房(包括 S*4f%!
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以及以公寓房保障村民户 D~Z=0yD
有所居,适用本办法。 q#;BhPc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 -Bj.hx*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本办法所 ?#?e(mpo
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本办 s>T`l
法所称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 6H0W`S0a
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 2bWUa~%B
女、孙子女等。 SEYG y+#K
第四条工作职责。 'KSa8;:=C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 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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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S,lxM,DL&
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kb\,mQ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 j2M4H@
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 CNut{4
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
ir]Mn.(Y
划等。 S2ark,sp6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 O'fk&&l
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 1XG$ z@NN
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 [u[ U_g*
规划许可相关手续等。 f:xUPH?+
(三)市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 YZ0en1ly
作,组织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风貌管控等。 d& hD[v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村民申请建房涉及户籍、人口的核 ICk(z~D~
对等。 M
/"gf;)q>
(五)市民政局负责村民婚姻状况审核等。 H \ 3M
(六)市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利、文旅、 zEy&4Kl{+
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 6A}eSG3
法、生态环境、供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 ]K7`-p~T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7krh4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村民 qc3~cH.@
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 HCJ;&C73&
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 3Q",9(D
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 5!~!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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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for{
— 4 — $)Wb#B
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宅基有序安排等,制定 j5zFDh1(
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日常管理。 Z+0?yQ=%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 PJCnud F
第五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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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n”村庄布点规划。其中,新市镇社区(即“1”点)建房 ` "B^{o
方式以多层和高层公寓房为主;城乡一体新社区(即“X”点) P2Onkl
以联建为主,鼓励建设公寓房;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即“n” n<E.Em1
点)以独立式就地自建房为主,鼓励以联建方式建房。允许村民 w5,6$#
跨村集聚建房或置换公寓房。禁止在村庄规划区外新建、翻建、 <_t5:3HL
扩建住房。 UIn^_}jF`
第六条村民建房应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户均 H-185]7
用地。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不得新建畜禽舍、生产 d^tVD`Fm
性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建房用地范围建围墙、假山水池等设施, 5lO^;.cS,
不得建设地下室。 9X3yp:>V
第七条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 S9J5(lYv~N
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 ~]4kkm7Y
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 PQ,+hq
第八条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 `Z:3`7c
(一)村民建房应满足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范,并严 !#. \QU|
格遵守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正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严格 Rxx>{+f4M
管控保留点住房风貌,充分展现江南水乡民居特色。 3)y{n%3L
(二)村级组织应在镇街道指导下,建立健全村民建房自治 )Lb72;!?
— 5 — _D-5}a"
管理村规民约,根据村、组实际,民主商定管理内容。相邻建筑 uMHRUi
关系协商条款原则上须征得四邻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 Fqo&3+J4
(三)相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要强化村民建房现场管理, Ee8--
指导落实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 ^+M><jE9
第三章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 A]j}'
第九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tR<L`?4
的,可以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建房: NS Np
(一)旧房、危房、灾毁住房; ~^x-ym5
(二)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zwnw'
(三)因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的; H "O$&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对原有住房实施征收或搬 9<v}LeX
迁新建的; Ss 2$n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4Hk6b09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E[UO5X
(一)以出租、出卖、赠与或其他形式转让房屋,以及将住 q8/ihA6:
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建房的; D{R/#vM jk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 $:e)$Xnn-
不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而以户籍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_e_4Q)z-a
(三)已批准由政府或集体供养的; z`OkHX*+2|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合法住房进行析产(其中一方已 dN<5JQql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拆除原有全部住房而申请建房的; JPsSw
(五)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QTYYg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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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yC"el6PM
第十一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 8^y= H=
(一)兄弟姐妹中,2 人以上(包括2 人)已婚,其配偶户 $~=2{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Ae6("Oid
(二)兄弟姐妹中,1 人以上(包括1 人)已婚,其配偶户 b"t")U==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 WV2~(/hX&
有1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已年满35 周岁的; iOll WkF
(三)兄弟姐妹中,有2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均已年满35 周 -Un=TX
岁的; E`tQe5K
(四)因离婚而分户,离婚满五年且一方再婚满二年以上的; V/ +Jc(N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847 R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 d5:tSO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Pio Q>~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AVv#\JrRW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ge$LIsE8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t=i/xG: 5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下同) O4E(R?wd
标准为:4 人以下户不超过80 平方米,4 人(含4 人)以上户不 `dO}L
超过100 平方米。 %@P``
第十四条男60 周岁(含60 周岁)、女55 周岁(含55 周岁) ~5ubh2{
以上的1 人或2 人组成的村民家庭户,鼓励其置换公寓房。 =5Wp&SM6
第十五条村民申请建房的人口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村 [^M|lf
民小组内的常住在册户口计算。 jXWNHIl)@
— 7 — izf~w^/
(一)自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D
M}s0O$0
(浙公通字〔2020〕5 号)施行后,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 gH'_y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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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人员不得以立户、分户为由申请建房,也不计入申请建房的 VJg,~lQN#t
人口基数(除第十五条,第三款人员外)。 /1[gn8V691
(二)已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PPj[;(A
在编人员身份的人员,回乡落户已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员,因宅基 8)Zk24:])_
地征收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人口基数。 n8$=f'Hgb
(三)原属本市农村常住在册户口的下列人员可计入人口基数: SW#BZ3L
1.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及1997 年(含)以后毕业回原籍的大 g#qNHR
中专院校学生; \6:>{0\
2.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符合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x}fu#
3.家庭成员中的服刑人员; gfm;xT/y
4.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 )tD6=Iz^5
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等)的自购城镇户口、 y:,9I`aW
自理口粮户口、自购商品房(含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建房) b_l3+'#ofM
迁移户籍人员; Pcdf$a"`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计入人口基数的人员。 k}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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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成员中(本市农村居民)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 gQ>2!Qc a-
妻,可选不迁移户籍,但只能选择一处计入人口基数。 oIR.|=Hk{
(五)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 HlPG3LD!
有关规定,2015 年12 月31 日(含)前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按2 ]26mB
人计算人口基数,2016 年1 月1 日(含)后出生的按1 人计算 H}
6CKP}
人口基数。 (f~gEKcB2u
— 8 — ]~8v^A7u
第十六条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农村有合法住房(宅基 GmbIFOT~
地)且在城镇购房的村民或者已进城落户的原村民可选择退出宅 ]^ #`j
基地,由镇街道制定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5%P[^}
鼓励置换公寓房。村民选择置换公寓房的,由镇街道根据市 69/?7r
置换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予以置换。 TP{Gt.e
退出的宅基地(包括住房)由村级组织收回管理、调剂使用 ib]vX-
或整治复垦。对自愿放弃宅基地或选择置换公寓房的村民,不再 -w ~(3(
享有申请、使用宅基地权利。 's.~$
第四章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 H|`R4hAk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按照“立足需求、管控总量、有序推进” .H2qs{N!
原则,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合理制定年度村民 KmL$M
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年内建房户数、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 $/paEn"
安排等。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建房。每年3 月 w" JGO
底前,实施方案经镇街道初核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 GRIa8>
和规划局、建设局审核后实施。 b=1%pX_
第十八条建房审批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 +#s;yc#=2
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 FsY(02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须提前2 个月向村级组织提 h@@d{{IqT
出建房书面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建房申请进行集体讨论,符 :+:6_x
合建房条件的,在村公示栏内公示10 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户 bDWeU}
家庭信息、现有宅基地及农房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等。 ~ezCu_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户填写呈报材料,与村级组 +T2HE\
— 9 — (Y2mmd
织签订原宅基地收回协议。跨村建房的,还须经建房所在地村民 B+Z13;}B
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Q}tg>cT
村级组织负责审查申请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 J$QBI&D
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已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l{5O5%\,
(二)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将呈报材料报送镇街道。村级 Vho0eV=
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 % $TEDr!
服务。 |1l&@#j!2
(三)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 0[)VO[
并联审核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及时公布 E/mw* c^
办理流程和要件。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 |l7%l&!
件,是否符合用地面积标准,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自 !| xZ6KV
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j o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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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村镇建设管理办负责审查拟建房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
c#QFG1
求,村民建房户型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 VFSz-<L
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办理建房(规划许可)有关手续等。涉及派 %iJ|H(P
出所、社会管理办、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及时征求意见。 @rwU 1T33
镇街道收到材料后组织部门联合办理,并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vCb]%sd-U
根据联审结果,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村民建房资 _!!}'fMC
格申请条件的,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k_?~<vTM
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建房用地经批准后,核准后核 Q]rqD83((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k[u
可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建 A,BEKjR~J
房户,镇街道应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SfQ
— 10 — kaQ2A
(四)建房申请批准后,镇街道应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建房
rN"Xz
户所在地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10 天,公 mM5|K@0|
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落实有资质的 2xn<E>]
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申请放样施工(施工前,村民应充分 9P.(^SD][z
了解现场是否具备建房条件,并落实相应措施)。 +j[`,5oS
(五)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 J>%t<xYf4
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94{)"w]
的规定,按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MCU9O
(六)有关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QH[,F`I
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享有要求听证的 HH8;J66I&
权利。 [N:BM% FQ
第十九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1 年内有效,逾期自动作废 +9[SVw8
(因特殊原因逾期的,经镇街道批准可延期半年)。 6>,#
6{?jl
第二十条镇街道将宅基地用地建房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一 >zmzK{A=
户一档,审批情况按季度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hH`Jb77L
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2Rp8n
第二十一条通过级差排基、有偿选位等方式安排宅基地和 o@/xPo|
因联建对象暂不能明确等原因无法确定新建房屋四至坐落的,在 nm @']
审批时可“定量不定位”,待放样定位后填写新建住房位置信息。 SY1GR n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必须“先批后建、拆旧建新”,并依法 kXwi{P3D$
办理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G?qY8
有序安排联体建设的农村住房逐户建房,确需逐户建房且因 *Hs*,}MS
原房屋结构及安全原因不能拆除的,需经镇街道有关部门实地踏 TJOvyz`t
— 11 — CCqT tp
勘同意,迁出方出具在未迁出方建房或征收时无条件拆除原房屋 3wC
R|ab}
的书面承诺,方可申请建房。 _faJ B@a_
第二十三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须严格执行建筑放样、 /\J|Uj
基槽验线、施工过程、工程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完工后, n3ZAF'
须实地验收,审查是否按审批建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 xo Gb
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自然资源 hD
q2-X}
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 =Ndli>x}1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p)3nyN=|_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U-EhPAB@
和镇街道依法查处: -;pOh;WG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3 bv3m
建房的; Au5rR>W
(二)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超过标准违规建房的; =nU/ [T.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 3taa^e.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y94kX:q
(四)在设计、施工、监管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 P^[/Qi}j
(五)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A{NF(
(六)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 \84v-VK
第二十五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 eN/G i<
税务、供电、水务、通讯等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建房和违法 (Z-l/)Q
建筑提供相应服务。 c!Dc8=nE0m
第二十六条镇街道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B1$ikY
— 12 — 8Kk\*8 <
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具 m<: IFx#
体实施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拆除、复垦等工作。指导村级组 T'1gy}
织完善用地建房民主管理程序,建立村级协管员队伍。 }Hy ~i
第二十七条市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工作人员,在建房 ;S JF%@x
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EVQ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P`TIaP9%E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Y~ZVTt/
第六章附则 MEq"}zrh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 年8 月1 日起施行。原《平湖市 tZA:
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