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令 &cx]7:;
第59 号 )4/UzR$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 k1WyV_3
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0p*EB=C*
2020 年7 月1 日 23UXOY0BW
(此件公开发布) h6Hop mWVx
市长 *;(GL
— 2 — xWty2/!h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0h 2MmI#
第一章总则 inx0W3d"T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 ~_SVQ7P
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 ]h&?^L<.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jJ4\O`
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I7+rY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 7)3cq}]O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 k Nw3Qr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wsCT9&p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不含乍浦镇)内的村民建房(包括 4>[tjz.?k
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以及以公寓房保障村民户 B.[5N;c
有所居,适用本办法。 ,%]s:vk[u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 0EP8MR SR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本办法所 <Xj
,>2m;
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本办 qS2]|7q?Tc
法所称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 xZ&S7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