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令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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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 号 {tF=c0Z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 hTH"jAC+
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9]7+fu
2020 年7 月1 日 ,Lox?}t
(此件公开发布) DlfXzKn;
市长 Ay"x<JB{U2
— 2 — \MK)dj5uUJ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z[IG+2
第一章总则 =@w};e#D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 /O/u5P{J
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 _ 4Hf?m7z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3bu>r
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W%3>A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 *E+)mB"~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 V>4 !fD=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SW~BpQ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不含乍浦镇)内的村民建房(包括 UU$ +DL
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以及以公寓房保障村民户 JnV$)EYi
有所居,适用本办法。 [Z~>7ayF+)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 #q(BR{A>t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本办法所 JI@~FD&
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本办 +~8/7V22
法所称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 lr,hF1r&Y
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 ~8}"X] 4
女、孙子女等。 (:M6*RV
第四条工作职责。 ~O|j*T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 f5mk\^
— 3 — QO%>RG
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si%f.A #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 q2&&n6PYW
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 <$,iYx
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 |'Ve75 W6u
划等。 oPm1`x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 E5-8tHV
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 ' G)Wy|*
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 S#2'Jw
规划许可相关手续等。 HgduH::\#
(三)市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 5orA#B
作,组织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风貌管控等。 ft:/-$&H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村民申请建房涉及户籍、人口的核 zVkHDT[
对等。 Ho\K
%#u
(五)市民政局负责村民婚姻状况审核等。 |)
THuE(
(六)市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利、文旅、 LEHlfB#z`@
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 hFylQfd
法、生态环境、供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 AUzJ:([V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QBai;p{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村民 ;2#H M^Mu
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 rbQA6_U 5A
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 8Bo'0
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 PN+,M50;1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aH,0+ |
— 4 — 3_vggK%
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宅基有序安排等,制定 };29'_.."x
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日常管理。 Hagj^8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 i&Xr+Zsec"
第五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 khc5h^0
“1+X+n”村庄布点规划。其中,新市镇社区(即“1”点)建房 ]
M_[*OAb
方式以多层和高层公寓房为主;城乡一体新社区(即“X”点) /0Zwgxt4?7
以联建为主,鼓励建设公寓房;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即“n” >d#B149
点)以独立式就地自建房为主,鼓励以联建方式建房。允许村民 ]V><gZ
跨村集聚建房或置换公寓房。禁止在村庄规划区外新建、翻建、 |~#!e}L(
扩建住房。 93[`1_q7\
第六条村民建房应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户均 *N< 22w
用地。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不得新建畜禽舍、生产 HPtaW:J
性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建房用地范围建围墙、假山水池等设施, ~ EE*/vX
不得建设地下室。 78y4nRQ*
第七条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 ?HZ+fS,-
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 n3~xiQ'
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 $?wX*
第八条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 pZ OVD%
(一)村民建房应满足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范,并严 tv\P$|LV`8
格遵守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正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严格 Kd7OnU
管控保留点住房风貌,充分展现江南水乡民居特色。 D#^v=U
(二)村级组织应在镇街道指导下,建立健全村民建房自治 &..'7
— 5 — } [D[ZLv
管理村规民约,根据村、组实际,民主商定管理内容。相邻建筑 Kgk9p`C(
关系协商条款原则上须征得四邻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 C0KP,JS&
(三)相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要强化村民建房现场管理, ;y4
"wBX
指导落实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 z$%ntN#eNA
第三章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 _pjpPSV6J
第九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VUagZ7p
的,可以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建房: *RN*Bh|$
(一)旧房、危房、灾毁住房; B@.U\.
(二)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XW5r@:e
(三)因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的; #H M0s~^w&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对原有住房实施征收或搬 A -c3B+
迁新建的; 9~Q.[ A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9.SPxd~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vHJ ~~if
(一)以出租、出卖、赠与或其他形式转让房屋,以及将住 %w'@:~0
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建房的; )5'S=av9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 gLd3,$Ei
不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而以户籍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e,:@c3I
(三)已批准由政府或集体供养的; 1UxRN7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合法住房进行析产(其中一方已 evu @uq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拆除原有全部住房而申请建房的; -`f JhQ|
(五)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1u)I}"{W>
— 6 — 8%vk"h:u: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0n #Qs|E!
第十一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 &[23DrI8
(一)兄弟姐妹中,2 人以上(包括2 人)已婚,其配偶户 6i{W=$RQ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QP[w{T
(二)兄弟姐妹中,1 人以上(包括1 人)已婚,其配偶户 yBs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 is#?O5:2
有1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已年满35 周岁的; IBnJ6(.
(三)兄弟姐妹中,有2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均已年满35 周 kmo3<'j{
岁的; 0#XZ_(@%
(四)因离婚而分户,离婚满五年且一方再婚满二年以上的; |CStw"Fog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1=W>zC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 HO&#Lv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N ?0V0B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vseuk@>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fY (-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cz&FOP+!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下同) \T<?=A
标准为:4 人以下户不超过80 平方米,4 人(含4 人)以上户不 zx0{cNPK5
超过100 平方米。 Wa,[#H
第十四条男60 周岁(含60 周岁)、女55 周岁(含55 周岁) 0Oe@0L%^3"
以上的1 人或2 人组成的村民家庭户,鼓励其置换公寓房。 wzP>Cq
第十五条村民申请建房的人口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村 *8X: fq
民小组内的常住在册户口计算。 b.j\=c
— 7 — {9_CH<$W%U
(一)自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0dXZd2oK@
(浙公通字〔2020〕5 号)施行后,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 F0Rk[GM
区的人员不得以立户、分户为由申请建房,也不计入申请建房的 +4B>gS[ F
人口基数(除第十五条,第三款人员外)。 <@@.~Qm'
(二)已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mq+Oz~
在编人员身份的人员,回乡落户已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员,因宅基 g0_8:Gs}^
地征收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人口基数。 [A[vR7&S
(三)原属本市农村常住在册户口的下列人员可计入人口基数: Ur]5AJ
1.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及1997 年(含)以后毕业回原籍的大 j.AAY?L
中专院校学生; M6y:ze
2.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符合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AGPZd9
3.家庭成员中的服刑人员; ~(4cnD)BO
4.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 Y7!,s-v4W
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等)的自购城镇户口、 YuLW]Q?v
自理口粮户口、自购商品房(含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建房) %UgyGQeo
迁移户籍人员;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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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计入人口基数的人员。 MLId3#Q
(四)家庭成员中(本市农村居民)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 M)Ogb'@#
妻,可选不迁移户籍,但只能选择一处计入人口基数。 eUx|_*`
(五)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 -zG/@.
有关规定,2015 年12 月31 日(含)前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按2 J"I{0>@
人计算人口基数,2016 年1 月1 日(含)后出生的按1 人计算 won%(n,HT
人口基数。 fu\M2"e
— 8 — !63x^# kg
第十六条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农村有合法住房(宅基 el- %#0
地)且在城镇购房的村民或者已进城落户的原村民可选择退出宅 A!goR-J]
基地,由镇街道制定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Bl-
鼓励置换公寓房。村民选择置换公寓房的,由镇街道根据市 ^ 8egn|
置换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予以置换。 kAf2g
退出的宅基地(包括住房)由村级组织收回管理、调剂使用 O8 k$Uc
或整治复垦。对自愿放弃宅基地或选择置换公寓房的村民,不再 Jr\4x7a;`~
享有申请、使用宅基地权利。 OG!^:OY
第四章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 A5Y z|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按照“立足需求、管控总量、有序推进” )P\ec
原则,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合理制定年度村民 8Qek![3^
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年内建房户数、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 LT#*nr
安排等。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建房。每年3 月 ~H)b vN^
底前,实施方案经镇街道初核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 <:>a51HBX
和规划局、建设局审核后实施。 AqE . TK
第十八条建房审批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 8;Yx a8i e
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 &7JCPw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须提前2 个月向村级组织提 *.W![%Be
出建房书面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建房申请进行集体讨论,符 [ V/*{Z
合建房条件的,在村公示栏内公示10 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户 </qXKEu`_
家庭信息、现有宅基地及农房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等。 LUw0MW(Moi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户填写呈报材料,与村级组 &YqgMC
— 9 — gnx!_H\h<
织签订原宅基地收回协议。跨村建房的,还须经建房所在地村民 xNE<$Bz
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CXvL`d"
村级组织负责审查申请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 >`8i=ZpCOS
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已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V
mKMj'
(二)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将呈报材料报送镇街道。村级 sq-[<ryk
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 U1J?o#(
服务。 a|lcOU
(三)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 VT;$:>!+
并联审核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及时公布 wGLZzqgq
办理流程和要件。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 om;jXf}A
件,是否符合用地面积标准,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自 AdR}{:ia
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cFD(Ap
等。村镇建设管理办负责审查拟建房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 v7xc01x
求,村民建房户型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 &kYg
>X
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办理建房(规划许可)有关手续等。涉及派 umSbxEZU@
出所、社会管理办、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及时征求意见。 ~qco -b
镇街道收到材料后组织部门联合办理,并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NC@OmSR\0
根据联审结果,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村民建房资 %k5^n0|*
格申请条件的,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vYrqZie<
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建房用地经批准后,核准后核 3QU<vdtr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_aFQ>.4n
可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建 W[w8@OCNf
房户,镇街道应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6M- s
— 10 — VmV/~- <Z
(四)建房申请批准后,镇街道应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建房 iHWl%]7sN
户所在地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10 天,公 8]'qJ;E2
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落实有资质的 n\wO[l)
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申请放样施工(施工前,村民应充分 A;q}SO%b
了解现场是否具备建房条件,并落实相应措施)。 NR^z!+oSR
(五)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 ]"{K5s7
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r5tv9#4]
的规定,按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b!ot%uZZ
(六)有关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rjx6Ad/\
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享有要求听证的 97'*Xq
权利。 }(20MW8rMc
第十九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1 年内有效,逾期自动作废 }\P9$D+
(因特殊原因逾期的,经镇街道批准可延期半年)。 /nGsl<
第二十条镇街道将宅基地用地建房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一 6'+3""\
户一档,审批情况按季度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NyvJt^<
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yt
第二十一条通过级差排基、有偿选位等方式安排宅基地和 U]d{hY."
因联建对象暂不能明确等原因无法确定新建房屋四至坐落的,在 JEs?Rm1^.
审批时可“定量不定位”,待放样定位后填写新建住房位置信息。 rFdq \BSi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必须“先批后建、拆旧建新”,并依法 |f?tyQ
办理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9m%[
y1v0
有序安排联体建设的农村住房逐户建房,确需逐户建房且因 bC)diC
原房屋结构及安全原因不能拆除的,需经镇街道有关部门实地踏 G\|VTqu
— 11 — JX`+b
勘同意,迁出方出具在未迁出方建房或征收时无条件拆除原房屋 &37QUdp+p
的书面承诺,方可申请建房。 OAR#* ~q
第二十三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须严格执行建筑放样、 ![{> f6{J
基槽验线、施工过程、工程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完工后, W@JmG`Sy
须实地验收,审查是否按审批建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 j01#Wq_\fk
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自然资源 W32bBzhL
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 :74)nbS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7`|$uIM`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kImS'i{A
和镇街道依法查处: qZG "{8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u ; f~
建房的; Mm+_>
(二)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超过标准违规建房的; a
0Hzf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 .)ZK42Qd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D[ W(*
(四)在设计、施工、监管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 y]+i.8[
(五)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O: :X$O7
(六)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 *:aJlvk
第二十五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 *";,HG?|Iz
税务、供电、水务、通讯等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建房和违法 '@ (WT~g
建筑提供相应服务。 d7N}-nsB
第二十六条镇街道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ORyFE:p$
— 12 — Y!Wz7
C
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具 E@Q+[~H }
体实施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拆除、复垦等工作。指导村级组 aXhgzI5]
织完善用地建房民主管理程序,建立村级协管员队伍。 !T#~.QP4
第二十七条市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工作人员,在建房 (9{)4[3MAG
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X*)gS-=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31Y+bxQ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p
第六章附则 `SZ^~O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 年8 月1 日起施行。原《平湖市 d^!)',`
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