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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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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king520 威望 +1 - 2020-07-12
pclren1 威望 +1 - 20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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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德龙 威望 +1 -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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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令 Q Gn4AW_  
第59 号 {tF=c0Z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 hTH"jAC+  
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9]7+fu  
2020 年7 月1 日 ,Lox?}t  
(此件公开发布) DlfXzKn;  
市长 Ay"x<JB{U2  
— 2 — \MK)dj5uUJ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z[ IG+2  
第一章总则 =@w};e#D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 /O/u5P{J  
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 _ 4Hf?m7z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3bu>r  
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W%3>A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 *E+) mB"~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 V>4 !fD=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SW~BpQ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不含乍浦镇)内的村民建房(包括 UU$ +DL  
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以及以公寓房保障村民户 JnV$)EYi  
有所居,适用本办法。 [Z~>7ayF+)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 #q(BR{A>t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本办法所 JI@~FD&  
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本办 +~8/7V22  
法所称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 lr,hF1r&Y  
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 ~8}"X] 4  
女、孙子女等。 (:M6*RV  
第四条工作职责。 ~O |j*T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 f5mk\^  
— 3 — QO%>RG  
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si%f.A#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 q2&&n6PYW  
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 <$,i Yx   
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 |'Ve75 W6u  
划等。 oPm1`x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 E5-8tHV   
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 ' G) Wy|*  
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 S#2 'Jw  
规划许可相关手续等。 HgduH::\#  
(三)市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 5o rA#B  
作,组织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风貌管控等。 ft:/-$&H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村民申请建房涉及户籍、人口的核 zVkHDT[  
对等。 Ho\K %#u  
(五)市民政局负责村民婚姻状况审核等。 |) T HuE(  
(六)市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利、文旅、 LEHlfB#z`@  
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 hFylQfd  
法、生态环境、供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 AUzJ:([V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QBai;p{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村民 ;2#HM^Mu  
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 rbQA6_U 5A  
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 8Bo'0  
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 PN+,M50;1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aH,0+|  
— 4 — 3_vggK%  
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宅基有序安排等,制定 };29'_.."x  
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日常管理。 Hagj^8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 i&Xr+Zsec"  
第五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 khc5h^0  
“1+X+n”村庄布点规划。其中,新市镇社区(即“1”点)建房 ] M_[*OAb  
方式以多层和高层公寓房为主;城乡一体新社区(即“X”点) /0Zwgxt4?7  
以联建为主,鼓励建设公寓房;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即“n” >d#B149  
点)以独立式就地自建房为主,鼓励以联建方式建房。允许村民 ]V><gZ  
跨村集聚建房或置换公寓房。禁止在村庄规划区外新建、翻建、 |~#!e}L(  
扩建住房。 93[`1_q7\  
第六条村民建房应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户均 *N< 22w  
用地。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不得新建畜禽舍、生产 HPtaW:J  
性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建房用地范围建围墙、假山水池等设施, ~EE*/vX  
不得建设地下室。 78y4nRQ*  
第七条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 ?HZ+fS ,-  
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 n3~xiQ'  
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 $?wX*  
第八条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 pZ OVD%  
(一)村民建房应满足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范,并严 tv\P$|LV`8  
格遵守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正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严格 Kd7OnU  
管控保留点住房风貌,充分展现江南水乡民居特色。 D#^v=U  
(二)村级组织应在镇街道指导下,建立健全村民建房自治 &..'7  
— 5 — }[D[ZLv  
管理村规民约,根据村、组实际,民主商定管理内容。相邻建筑 Kgk9p`C(  
关系协商条款原则上须征得四邻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 C0KP,JS&  
(三)相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要强化村民建房现场管理, ;y4 "wBX  
指导落实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 z$%ntN#eNA  
第三章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 _pjpPSV6J  
第九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VUagZ 7p  
的,可以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建房: * RN*Bh|$  
(一)旧房、危房、灾毁住房; B@.U\.  
(二)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XW5r@:e  
(三)因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的; #HM0s~^w&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对原有住房实施征收或搬 A-c3B+  
迁新建的; 9~Q.[ A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9.SPxd~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vHJ~~if  
(一)以出租、出卖、赠与或其他形式转让房屋,以及将住 %w' @:~0  
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建房的; )5'S=av9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 gLd3,$ Ei  
不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而以户籍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e,:@c3I  
(三)已批准由政府或集体供养的; 1UxRN7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合法住房进行析产(其中一方已 evu@uq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拆除原有全部住房而申请建房的; -`f JhQ|  
(五)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1u)I}"{W>  
— 6 — 8%vk"h:u: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0n #Qs|E!  
第十一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 &[23DrI8  
(一)兄弟姐妹中,2 人以上(包括2 人)已婚,其配偶户 6i{W=$ RQ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QP[w{T  
(二)兄弟姐妹中,1 人以上(包括1 人)已婚,其配偶户 yBs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 is#?O5:2  
有1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已年满35 周岁的; IBnJ6(.  
(三)兄弟姐妹中,有2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均已年满35 周 kmo3<'j{  
岁的; 0#XZ_(@%  
(四)因离婚而分户,离婚满五年且一方再婚满二年以上的; |CStw"Fog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1=W>zC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 HO & #Lv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N ?0V0B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vseuk@>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fY(-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cz&FOP+!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下同) \T<?=A  
标准为:4 人以下户不超过80 平方米,4 人(含4 人)以上户不 zx0{cNPK5  
超过100 平方米。 Wa ,[#H  
第十四条男60 周岁(含60 周岁)、女55 周岁(含55 周岁) 0Oe@0L%^3"  
以上的1 人或2 人组成的村民家庭户,鼓励其置换公寓房。 wzP>Cq  
第十五条村民申请建房的人口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村 *8X: fq  
民小组内的常住在册户口计算。 b .j\=c  
— 7 — {9_CH<$W%U  
(一)自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0dXZd2oK@  
(浙公通字〔2020〕5 号)施行后,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 F0Rk[GM  
区的人员不得以立户、分户为由申请建房,也不计入申请建房的 +4B>gS[ F  
人口基数(除第十五条,第三款人员外)。 <@@.~Qm'  
(二)已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mq+Oz~  
在编人员身份的人员,回乡落户已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员,因宅基 g0_8:Gs}^  
地征收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人口基数。 [A[vR7&S  
(三)原属本市农村常住在册户口的下列人员可计入人口基数:  Ur]5AJ  
1.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及1997 年(含)以后毕业回原籍的大 j.AAY?L  
中专院校学生; M6y:ze  
2.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符合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AGPZd9  
3.家庭成员中的服刑人员; ~(4cnD)BO  
4.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 Y7!,s-v4W  
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等)的自购城镇户口、 YuLW]Q?v  
自理口粮户口、自购商品房(含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建房) %UgyGQeo  
迁移户籍人员; Y 1LE.{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计入人口基数的人员。 ML Id3#Q  
(四)家庭成员中(本市农村居民)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 M)Ogb '@#  
妻,可选不迁移户籍,但只能选择一处计入人口基数。 eUx|_*`  
(五)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 -zG/@.  
有关规定,2015 年12 月31 日(含)前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按2 J"I{0>@  
人计算人口基数,2016 年1 月1 日(含)后出生的按1 人计算 won%(n,HT  
人口基数。 f u\M2"e  
— 8 — !63x^# kg  
第十六条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农村有合法住房(宅基 el-%#0  
地)且在城镇购房的村民或者已进城落户的原村民可选择退出宅 A!goR-J]  
基地,由镇街道制定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 @=Bl-  
鼓励置换公寓房。村民选择置换公寓房的,由镇街道根据市 ^ 8egn|  
置换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予以置换。 kAf2g  
退出的宅基地(包括住房)由村级组织收回管理、调剂使用 O8 k$Uc  
或整治复垦。对自愿放弃宅基地或选择置换公寓房的村民,不再 Jr\4x7a;`~  
享有申请、使用宅基地权利。 OG!^:OY  
第四章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  A5Y z|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按照“立足需求、管控总量、有序推进” )P\ec  
原则,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合理制定年度村民 8Qek![3^  
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年内建房户数、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 LT# *nr  
安排等。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建房。每年3 月 ~H)bvN^  
底前,实施方案经镇街道初核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 <:>a51HBX  
和规划局、建设局审核后实施。 AqE . TK  
第十八条建房审批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 8;Yx a8ie  
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 & 7JCPw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须提前2 个月向村级组织提 *.W ![%Be  
出建房书面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建房申请进行集体讨论,符 [ V/*{Z  
合建房条件的,在村公示栏内公示10 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户 </qXKEu`_  
家庭信息、现有宅基地及农房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等。 LUw0MW(Moi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户填写呈报材料,与村级组 &YqgMC  
— 9 — gnx!_H\h<  
织签订原宅基地收回协议。跨村建房的,还须经建房所在地村民 xNE<$Bz  
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CXvL`d"  
村级组织负责审查申请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 >`8i=ZpCOS  
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已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V mKMj'  
(二)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将呈报材料报送镇街道。村级 sq-[<ryk  
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 U1J?o #(  
服务。 a|lcOU  
(三)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 VT;$:>! +  
并联审核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及时公布 wGLZzqgq  
办理流程和要件。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 om;jXf}A  
件,是否符合用地面积标准,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自 AdR}{:ia  
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cFD(Ap  
等。村镇建设管理办负责审查拟建房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 v7xc01x  
求,村民建房户型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 &kYg >X  
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办理建房(规划许可)有关手续等。涉及派 umSbxEZU@  
出所、社会管理办、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及时征求意见。 ~qco -b  
镇街道收到材料后组织部门联合办理,并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NC@OmSR\0  
根据联审结果,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村民建房资 %k5^n0|*  
格申请条件的,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vYrqZie<  
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建房用地经批准后,核准后核 3QU<vdtr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_aFQ>.4n  
可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建 W[w8@OCNf  
房户,镇街道应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6M- s  
— 10 — VmV/~-<Z  
(四)建房申请批准后,镇街道应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建房 iHWl%]7sN  
户所在地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10 天,公 8]'qJ;E2  
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落实有资质的 n\wO[l)  
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申请放样施工(施工前,村民应充分 A;q}SO%b  
了解现场是否具备建房条件,并落实相应措施)。 NR^z!+oSR  
(五)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 ]"{K5s7  
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r5tv9#4]  
的规定,按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b!ot%uZZ  
(六)有关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rjx6Ad/\  
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享有要求听证的 97'*Xq  
权利。 }(20MW8rMc  
第十九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1 年内有效,逾期自动作废 }\P9$D+  
(因特殊原因逾期的,经镇街道批准可延期半年)。 /nGsl<  
第二十条镇街道将宅基地用地建房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一 6'+3""\  
户一档,审批情况按季度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NyvJt^<  
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yt  
第二十一条通过级差排基、有偿选位等方式安排宅基地和 U]d{hY."  
因联建对象暂不能明确等原因无法确定新建房屋四至坐落的,在 JEs?Rm1^.  
审批时可“定量不定位”,待放样定位后填写新建住房位置信息。 r Fdq \BSi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必须“先批后建、拆旧建新”,并依法 |f?tyQ  
办理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9m%[ y1v0  
有序安排联体建设的农村住房逐户建房,确需逐户建房且因 bC)d iC  
原房屋结构及安全原因不能拆除的,需经镇街道有关部门实地踏 G\|VTqu  
— 11 — JX`+b  
勘同意,迁出方出具在未迁出方建房或征收时无条件拆除原房屋 &37QUdp+p  
的书面承诺,方可申请建房。 OAR#* ~q  
第二十三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须严格执行建筑放样、 ![{>f6{J  
基槽验线、施工过程、工程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完工后, W@JmG`Sy  
须实地验收,审查是否按审批建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 j01#Wq_\fk  
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自然资源 W32bBzhL  
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 :74)nbS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7`|$uIM`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kImS'i{A  
和镇街道依法查处: qZG "{8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u ;f~  
建房的; Mm+_>   
(二)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超过标准违规建房的; a 0Hzf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 .)ZK42Qd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D[ W(*  
(四)在设计、施工、监管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 y]+i. 8[  
(五)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O: :X$O7  
(六)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 *:aJlvk  
第二十五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 *";,HG?|Iz  
税务、供电、水务、通讯等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建房和违法 '@ (WT~g  
建筑提供相应服务。 d7N}-nsB  
第二十六条镇街道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ORyFE:p$  
— 12 — Y!Wz7 C  
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具 E@Q+[~H}  
体实施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拆除、复垦等工作。指导村级组 aXhgzI5]  
织完善用地建房民主管理程序,建立村级协管员队伍。 !T#~.QP4  
第二十七条市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工作人员,在建房 (9{)4[3MAG  
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X*)gS-=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31Y+bxQ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p  
第六章附则 ` SZ^~O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 年8 月1 日起施行。原《平湖市 d^!)',`  
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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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20-07-11 15:00:43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换个浏览器,下载个pdf,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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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德龙 威望 +1 -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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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20-07-11 15:13:17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我可以打开PDF,常用的软件都可以打开。[attachment=125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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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德龙 威望 +1 -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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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20-07-11 15:37:11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登入www.pinghu.gov.cn/,这里有个政策解读,里面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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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20-07-11 21:02:46 , 来自:浙江省
   谁给说说30年的老房子可以申请建新房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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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20-07-11 21:03:55 , 来自:浙江省
回 与您相约 的帖子
与您相约:登入www.pinghu.gov.cn/,这里有个政策解读,里面有的 (20-7-11 15:37)  6%?bl{pNn  
Awy-kou[C  
  打开是平湖市政府网,找不到解读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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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20-07-11 21:05:49 , 来自:浙江省
  哪里可以咨询这个政策的有关部门吗?或者电话号码!打个电话具体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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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20-09-17 12:22:38 , 来自:上海市
 
平平淡淡平湖真:电脑上可以看  手机格式不支持 (20-7-11 14:40)  M`m-@z  
DNYJR]>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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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20-09-17 12:22:50 , 来自:上海市
 
统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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