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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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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king520 威望 +1 - 2020-07-12
pclren1 威望 +1 - 20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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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德龙 威望 +1 -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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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令 4I&e_b< 30  
第59 号 %#7NCdk;S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 W`auQO  
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Miw.UmPm  
2020 年7 月1 日 NHI(}Ea|]  
(此件公开发布) ;.dyuKlI  
市长 woI.1e5  
— 2 — )g;*u,C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vSyR% j  
第一章总则 O>FE-0rW}e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 S: b-+w|*  
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 z''ITX)oG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6ooCg>9/Z  
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W#^W1j>_G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 Lmp_8q-Ej  
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 YC,s]~[[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tY0/s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不含乍浦镇)内的村民建房(包括 f&5'1tG  
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管理,以及以公寓房保障村民户 _d<xxF^q  
有所居,适用本办法。 Cf&.hod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 acG4u+[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本办法所 V@%:y tDf  
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房屋;本办 O:G5n 5J  
法所称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 }wY6^JF  
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 mEh([ZnY  
女、孙子女等。 CGYZEPRR  
第四条工作职责。 I;u1mywd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 .A6i?iROe  
— 3 — fm u;Pb]r  
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3fdx&}v/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 -(ev68'}W  
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 J]m[0g7O_  
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 [9c|!w^F  
划等。 aFfd!a" n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 <Sn;k[M}d  
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 S! Z2aFj  
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 r0xmDJ@y  
规划许可相关手续等。 d<,'9/a>  
(三)市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 V1h&{D\"  
作,组织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风貌管控等。 6$.I>8n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村民申请建房涉及户籍、人口的核 (-e*xM m  
对等。 %]U'   
(五)市民政局负责村民婚姻状况审核等。 }hoyjzv]L  
(六)市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利、文旅、 }={TVs^  
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 p]lZ4#3  
法、生态环境、供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 o$Jop"To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X7r  
(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村民 TAE@KSPvo  
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 }I )%Gw  
房规划许可、建房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开发 8? U!PW  
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建房用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等。 4Y.o RB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 V{D~e0i/v  
— 4 — =#z8CFq[O  
负责本村村民建房资格审查、材料报送、宅基有序安排等,制定 #?^%#"~4H  
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日常管理。 *PF}L%K(?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 _Qh :*j!  
第五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 iYPlgt/Y!  
“1+X+n”村庄布点规划。其中,新市镇社区(即“1”点)建房 z\F#td{r  
方式以多层和高层公寓房为主;城乡一体新社区(即“X”点) $F#eD 0|  
以联建为主,鼓励建设公寓房;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即“n” 5w^6bw){  
点)以独立式就地自建房为主,鼓励以联建方式建房。允许村民 O~udlVn<6  
跨村集聚建房或置换公寓房。禁止在村庄规划区外新建、翻建、 X"sc'#G T  
扩建住房。 7]J7'!Iz  
第六条村民建房应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户均 Kn#CIFbBN  
用地。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不得新建畜禽舍、生产 AuW-XK.  
性用房,不得超过批准的建房用地范围建围墙、假山水池等设施, *hV$\CLT.  
不得建设地下室。 _G62E $=  
第七条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 cOa){&u  
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 rYn)E=FG/  
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 8mh@C6U  
第八条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 :4\=xGiY  
(一)村民建房应满足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规范,并严 y' r I1eF  
格遵守传统自然村落保留点建房管理正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严格 [t}@>@W|  
管控保留点住房风貌,充分展现江南水乡民居特色。 n)bbEXO  
(二)村级组织应在镇街道指导下,建立健全村民建房自治 [ 11D7L%1t  
— 5 — ,qz:(Nr  
管理村规民约,根据村、组实际,民主商定管理内容。相邻建筑 ^T< HD  
关系协商条款原则上须征得四邻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 Ug P  
(三)相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要强化村民建房现场管理, 6[k7e!&  
指导落实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 8N,mp>~  
第三章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 mzGMYi*  
第九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0nu&JQ  
的,可以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建房: 3!*qB-d  
(一)旧房、危房、灾毁住房; L8{4>,  
(二)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H'_v  
(三)因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需搬迁的; CTP!{<ii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对原有住房实施征收或搬 tbm/gOBw  
迁新建的; 1Z_2s2`p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oQ{ X2\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Pxy+W*t  
(一)以出租、出卖、赠与或其他形式转让房屋,以及将住 a<W.}0ZY  
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建房的; #*~3gMI{=  
(二)以现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用地并被批准后, \b6vu^;p  
不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而以户籍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AK_,$'f  
(三)已批准由政府或集体供养的; ]ME2V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对原有合法住房进行析产(其中一方已 .`TDpi9OB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拆除原有全部住房而申请建房的; mr[+\ 5  
(五)申请建房户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7 ~9Lj  
— 6 — $ vt6~nfI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Sa 8T'%W  
第十一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分户申请建房: t wr-+rm2  
(一)兄弟姐妹中,2 人以上(包括2 人)已婚,其配偶户 p?H2W-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9Z^\b)x  
(二)兄弟姐妹中,1 人以上(包括1 人)已婚,其配偶户 d>1cKmH!  
籍(农村居民)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 i%3q*:A]2  
有1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已年满35 周岁的; q}r{%ypf  
(三)兄弟姐妹中,有2 人及以上虽未婚但均已年满35 周 }J0HEpn4  
岁的; :={rPj-nU  
(四)因离婚而分户,离婚满五年且一方再婚满二年以上的; {+CBThC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3jzmiS]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 Gl]z@ZXWIw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Bgf'Hm% r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g><i tA?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6Z>G%yK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Re{j{~s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下同) 9.^2CM6l  
标准为:4 人以下户不超过80 平方米,4 人(含4 人)以上户不 @;b @O _  
超过100 平方米。 9lR-  
第十四条男60 周岁(含60 周岁)、女55 周岁(含55 周岁) qo!6)Z  
以上的1 人或2 人组成的村民家庭户,鼓励其置换公寓房。 ?C`&*+  
第十五条村民申请建房的人口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村 "*HVL  
民小组内的常住在册户口计算。 -A(]U"@n  
— 7 — ('oA{,#L  
(一)自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4DV@-  
(浙公通字〔2020〕5 号)施行后,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 GWCU 9n  
区的人员不得以立户、分户为由申请建房,也不计入申请建房的 K4vOy_wT  
人口基数(除第十五条,第三款人员外)。 dUc ([&  
(二)已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N${Wh|__^l  
在编人员身份的人员,回乡落户已享受房改政策的人员,因宅基 557%^)v  
地征收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人口基数。 Zk<Y+!  
(三)原属本市农村常住在册户口的下列人员可计入人口基数: r=Od%  
1.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及1997 年(含)以后毕业回原籍的大 i~i ?M)  
中专院校学生; ,b,t^xX>)  
2.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符合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EJtux q  
3.家庭成员中的服刑人员; q!Q*T^-rO  
4.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 /`+ubFXc  
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等)的自购城镇户口、 ]?*L"()kp  
自理口粮户口、自购商品房(含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建房) ?atHZLF  
迁移户籍人员; xO 6$:o-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计入人口基数的人员。 )>r sX)  
(四)家庭成员中(本市农村居民)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 hnTk)nq5#  
妻,可选不迁移户籍,但只能选择一处计入人口基数。 3\Tqs  
(五)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 {D`_q|  
有关规定,2015 年12 月31 日(含)前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按2 s#4Q?<65u  
人计算人口基数,2016 年1 月1 日(含)后出生的按1 人计算 %j. *YvveW  
人口基数。 g..&x]aS(  
— 8 — G"|c_qX  
第十六条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农村有合法住房(宅基 v&3 Oc  
地)且在城镇购房的村民或者已进城落户的原村民可选择退出宅 9FcH\2J  
基地,由镇街道制定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ZP =\L  
鼓励置换公寓房。村民选择置换公寓房的,由镇街道根据市 K0^Tg+U($p  
置换政策制定实施细则予以置换。 `6FH@" |I  
退出的宅基地(包括住房)由村级组织收回管理、调剂使用 /?B%,$~  
或整治复垦。对自愿放弃宅基地或选择置换公寓房的村民,不再 |gwGCa+  
享有申请、使用宅基地权利。 >)8<d3m  
第四章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 4Pkl()\c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按照“立足需求、管控总量、有序推进” :} N;OS_  
原则,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合理制定年度村民 :)j& t>aP  
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年内建房户数、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 HbMD5(  
安排等。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建房。每年3 月 <Url&Z  
底前,实施方案经镇街道初核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 Ji e=/:&  
和规划局、建设局审核后实施。 -/LB-t  
第十八条建房审批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 #]}]ZE  
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审批制度。 B]wfDUG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须提前2 个月向村级组织提 CQh6;[\:  
出建房书面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建房申请进行集体讨论,符 |TRl >1rv  
合建房条件的,在村公示栏内公示10 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户 U`kO<ztk  
家庭信息、现有宅基地及农房情况、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等。 gI{56Z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户填写呈报材料,与村级组 $LHF=tYS  
— 9 — 7i0;Ss*  
织签订原宅基地收回协议。跨村建房的,还须经建房所在地村民 Gi Max  
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M9&SDT/lB  
村级组织负责审查申请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 ; -,VJCPi  
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已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AswV7aGe  
(二)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将呈报材料报送镇街道。村级 ZeE(gtM  
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 M2piJ'T4u  
服务。 W&p f%?  
(三)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 LR% P\~  
并联审核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及时公布 ]~kgsI[E  
办理流程和要件。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 9RmdQ]1n4  
件,是否符合用地面积标准,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自 K/|qn)  
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i/aj;t  
等。村镇建设管理办负责审查拟建房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 o!sHK9hvJ)  
求,村民建房户型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 TSKR~3D#  
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办理建房(规划许可)有关手续等。涉及派 2U rE>_  
出所、社会管理办、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及时征求意见。 XT{o ]S~nq  
镇街道收到材料后组织部门联合办理,并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41 #YtZ  
根据联审结果,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村民建房资 sZ%wQqy~k  
格申请条件的,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PS|q?  
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建房用地经批准后,核准后核 Dy^A??A[E}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Dfw%Bu  
可证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建 K(heeZUt  
房户,镇街道应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CQI\/oaO  
— 10 — o0#zk  
(四)建房申请批准后,镇街道应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建房 NzC&ctPk  
户所在地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10 天,公 |6T"T P  
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落实有资质的 A}MF>.!}C  
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申请放样施工(施工前,村民应充分 KDu~,P]  
了解现场是否具备建房条件,并落实相应措施)。 *# ;  
(五)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 `V=F>s$W  
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Oi$$vjs2  
的规定,按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t+X  
(六)有关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c'uDK>  
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享有要求听证的 =:(<lKf,<F  
权利。 nAk;a|Q  
第十九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1 年内有效,逾期自动作废 `(VVb@:o  
(因特殊原因逾期的,经镇街道批准可延期半年)。 S)W(@R+@4  
第二十条镇街道将宅基地用地建房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一 M(#]NTr ~4  
户一档,审批情况按季度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YnW,6U['{g  
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k24j*1e$  
第二十一条通过级差排基、有偿选位等方式安排宅基地和 &n9 srs  
因联建对象暂不能明确等原因无法确定新建房屋四至坐落的,在 0s%]%2O N  
审批时可“定量不定位”,待放样定位后填写新建住房位置信息。 &U{"dJr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必须“先批后建、拆旧建新”,并依法 'aJm4W&j  
办理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手续。 wY_! s Qo  
有序安排联体建设的农村住房逐户建房,确需逐户建房且因 g{^(EZ,  
原房屋结构及安全原因不能拆除的,需经镇街道有关部门实地踏 4S*7*ak{  
— 11 — <c]?  
勘同意,迁出方出具在未迁出方建房或征收时无条件拆除原房屋 >IEc4  
的书面承诺,方可申请建房。 zD): yEc  
第二十三条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须严格执行建筑放样、 \5R>+[n!  
基槽验线、施工过程、工程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完工后, Jk,}3Cr/  
须实地验收,审查是否按审批建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 Hg`2- Nl  
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自然资源 T74."Lo#  
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 2X|nPhNi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k*o>ZpjNH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2br~Vn0N  
和镇街道依法查处: Ujfs!ikh&F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vlx\hJ<I  
建房的; d1hXzJs  
(二)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超过标准违规建房的; M =6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 E9#.!re|^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W kSv@Y,  
(四)在设计、施工、监管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 eN-lz_..7  
(五)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S\W&{+3  
(六)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 :AM_C^j~ D  
第二十五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 $S2kc$'F  
税务、供电、水务、通讯等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建房和违法 * Fz#x{zt  
建筑提供相应服务。 y3!#*NU  
第二十六条镇街道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J?R-C  
— 12 — 5gbD|^ij  
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具 0;:AT|U/d  
体实施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拆除、复垦等工作。指导村级组 ~)%DiGW&  
织完善用地建房民主管理程序,建立村级协管员队伍。 t0+D~F(g  
第二十七条市级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工作人员,在建房 Ops""#Zi  
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q\T}jF\t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Aj "SSX!L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wwu} X  
第六章附则 TTm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 年8 月1 日起施行。原《平湖市 D0@d}N  
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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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20-07-11 15:00:43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换个浏览器,下载个pdf,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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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德龙 威望 +1 -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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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20-07-11 15:13:17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我可以打开PDF,常用的软件都可以打开。[attachment=125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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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德龙 威望 +1 -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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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20-07-11 15:37:11 , 来自:浙江省嘉兴市
登入www.pinghu.gov.cn/,这里有个政策解读,里面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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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20-07-11 21:02:46 , 来自:浙江省
   谁给说说30年的老房子可以申请建新房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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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20-07-11 21:03:55 , 来自:浙江省
回 与您相约 的帖子
与您相约:登入www.pinghu.gov.cn/,这里有个政策解读,里面有的 (20-7-11 15:37)  'A,&9E{%1  
Lrr^obc  
  打开是平湖市政府网,找不到解读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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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20-07-11 21:05:49 , 来自:浙江省
  哪里可以咨询这个政策的有关部门吗?或者电话号码!打个电话具体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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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20-09-17 12:22:38 , 来自:上海市
 
平平淡淡平湖真:电脑上可以看  手机格式不支持 (20-7-11 14:40)  K(Otgp+zb  
#HB]qa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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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20-09-17 12:22:50 , 来自:上海市
 
统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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