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6#w>6g4V~R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6〕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提前收取的,按剩余月份予以清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u#05`i:Z
一、清退范围 z%&FLdXgW+
本次清退以2016年5月1日为基准日,提前收取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剩余月份予以清退。原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奖励期限,在清退时不应计入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剩余月份。 ;W|kc</R*
二、清退原则及标准 OT#@\/>
本次清退按照“谁缴费、退给谁”的原则,通过原缴费路径实施清退,标准为312.5元/月。退费金额计算:312.5元×剩余月数。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 o<g?*"TRh
三、工作流程 i Ad&o`C
(一)申报。出租汽车企业负责填写《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清退明细表》(附件1)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清退申请表》(附件2),同时提供经营权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的复印件,向运管所提出申请。 = XZU9df
(二)初审。运管所负责对出租汽车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交通、财政部门审核。 3ML][|TR
(三)审核。交通、财政部门负责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ci,(]T+!
(四)下达。公示结束后,财政部门负责向出租汽车企业下达清退资金。 $KcAB0 B8
(五)发放。出租汽车企业在领取清退资金60日内,完成向各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具体发放工作,建立台账并将清退情况报运管所备案。 }_Bo:*9B-o
四、工作要求 YOxgpQ:i
(一)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清退工作,关系到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交通、财政等相关部门单位要精心组织,严格审核,不得虚报、漏报、谎报。 +Z#=z,.^
(二)严肃纪律,按时发放。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清退资金属于政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交通、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发放工作,不得擅自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清退资金。 oRfb4+H&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h*%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