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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欠款尚未到期,而欠款人不知去向,如何维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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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7-08-28 14:30:03 , 来自:浙江省

欠款尚未到期,而欠款人不知去向,如何维权?
作者:沈君慧(实习)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律师,小李欠我钱,我们约定了分期付款,第一期已经到了,可是他没有付款,而且还把我的电话号码拉黑了,人不知去向,我该怎么办呀?关键是后面几期欠款还没到期,我是不是一定要等到期了才能起诉呀?……”类似这样的问题,经常会有当事人向律师提出来,言语中明显夹杂着一种急迫和焦虑。

如今社会,每天都有大量的交易随时随地发生着。欠债不还,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是,不新鲜绝不等同于正常。假若用“正常”来替换,就变成欠债不还是正常的事,那么我想诸位对此都是无法认同的。翻开我国《合同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可见,诚实信用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主张。

回到文章开头说到的这种情况,当事人鉴于对方未付到期的某一期款项,进而产生了对后面未到期的几期付款的担心,这种心情律师是很能理解的。那么,在法律上有什么办法吗?答案是有的,我们可从预期违约方面来考虑。

一、什么是预期违约?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对于这一规定,可作如下理解:原本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所以法律允许履行期限加速到期。下面以一则案例作一介绍:

案例一((2013)湖民初字第5343号):

2013年7月1日,黄某、陈某作为借款人共同向邱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兹向邱某借现金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自2013年8月1日起每个月还壹万元整”。双方对上述借款未书面约定利息,后黄某、陈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邱某遂于2013年9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08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虽截止庭审辩论终结前,讼争9万元借款并未全部到期,但黄某、陈某在借款后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未偿还邱某分文借款,且在法院送达时也发现其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故应当认定黄某、陈某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邱某可在全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因此,法院对邱某要求黄某、陈某偿还9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法院判决,其中1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3年9月1日起计算,8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3年9月29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在该案例中,法院鉴于黄某、陈某未按约偿还第一笔欠款,且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等证据,认定黄某、陈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偿债的义务,故判定后面未到期的几期付款加速到期,支持了邱某的诉讼请求。

二、买卖合同中有什么特殊规定?

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部分中,专门有对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笔者查找了一些案例,在达到这一标准的情况下,大部分要求支付全部价款的诉请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下面以一则案例作一介绍:

案例二((2015)嘉善商初字第1372号):

2015年6月至8月间,嘉善A箱包公司陆续向嘉善B包装公司订购纸箱。2015年11月4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A箱包公司尚欠B包装公司货款83303.88元,并约定A箱包公司向B包装公司分期付款:2015年11月15日付款23303.88元,2015年12月15日付款20000元,2016年1月15日付款20000元,2016年2月28日付款20000元。但A箱包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2015年12月10日B包装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货款83303.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B包装公司的主张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根据《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法院判决,以83303.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5倍,自2015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在该案例中,由于在B包装公司起诉时,A箱包公司未支付的到期价款金额为23303.88元,达到了全部价款83303.88元的五分之一,因此法院支持了B包装公司要求A箱包公司支付全部价款的诉讼请求。

三、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交易无处不在,可能就在笔者写作这篇文章的时间里,无数笔的交易已经产生。而在每一笔交易中,除了在外观上看到金钱之外,我们都希冀它们伴随着诚信的品质,因为市场经济也是诚信经济。

当然,不诚信的交易仍是无法避免的。为了诚信一方更好更快地主张债权,我们在这里作几点温馨提示:

第一,最好在交易发生之初签订合同,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价款及支付方式等作出约定。即使未签订合同,那么在交易的过程中或者交易后及时地进行对账,双方进行签字盖章确认。

第二,在约定分期付款时,要签订书面的协议,对于如何分期付款进行明确的约定,并且最好在最后加一条制约条款,例如“有任何一笔款项不按期支付,则债权人有权主张债务人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

第三,注重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便于在诉讼中支持己方的主张。这些证据可以体现在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债务,例如自然人逃走、下落不明、转移财产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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