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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建筑工地上打工受伤如何更好地维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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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7-09-25 15:54:54 , 来自:浙江省绍兴市

建筑工地上打工受伤如何更好地维权?
作者:陈忠杰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近日连续有人向笔者咨询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工作发生伤害事故如何维权,建筑工人在建筑工地上做工受伤后,包工头或者施工企业往往推脱责任,不对建筑工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或仅仅替建筑工人支付医药费,不谈其他的赔偿事宜。在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建筑工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固定基本的事实,发生伤害事故第一时间报警,让公安民警做好笔录。事发时间、地点等都以报警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为以后维权做好准备。
       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方式进行维权,第一种是走工伤认定赔偿程序,第二种走人身损害赔偿程序。这两种方式有很大区别,走工伤赔偿程序,认定工伤后,此时不问建筑工人对自身损害的产生是否有过错,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而按雇佣关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若建筑工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时,法院往往会依据建筑工人对自身发生的过错程度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通俗地说就是由雇主和建筑工人按比例分担损失。
        由此可见,建筑工人在发生事故维权时,应当优先走工伤认定程序,那么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及获得赔偿呢?

工伤认定赔偿程序

        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是建筑工人所在单位主动申请,则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一般情况用人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那么会主动去提申请。反之,如果单位未主动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建筑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如果超过三十天提交工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如未一年内时间内提交,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能不予受理。
        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要注意,其必须要提供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是,实践中,因用工单位故意规避不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建筑工人自身的法律意识弱,导致大多数建筑工人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建筑工人甚至连用工单位的名称与工程发包方的名称等基本信息都不知道,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工作单位,加之用工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会配合建筑工人去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建筑工人缺少相关证据而被拒时,建筑工人可向劳动监察大队、安监等单位进行投诉举报而获取有利的处理结果。
        认定工伤后,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完毕后可以依据鉴定结论计算赔偿金额。
        但是如果建筑工人已经超过退休年龄,或者农村工匠建造农村房屋,其与包工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那么就不能走工伤认定赔偿程序,只能退而求其次,走人身损害赔偿程序。

人身损害赔偿程序

        伤害发生后,建筑工人结合之前的报警记录在治疗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后去做伤残鉴定。如果构成,则提供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全部损失证明,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建筑工人不一定只能向雇主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而建筑工人在不能确认是否存在违法发包、分包的情况下,可将工程发包人、分包人和雇主一起列为共同被告,以避免因漏列被告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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