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在线


广告合作:0573-85556666
  • 13420阅读
  • 2回复

[其他]原标题:男子钓鱼触电身亡 家属向供电公司索赔63万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发帖
22699
金钱
112805
威望
5584
注册时间
2007-01-09
最后登录
2024-11-24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7-12-25 13:44:13 , 来自:鏈煡IP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江讯 男子黄某在河边钓鱼,没想到却发生了悲剧:因为钓鱼时身处高压线下,不慎触电身亡。黄某家属将柳江供电公司起诉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3万余元。近日,柳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5月7日,黄某与朋友韦某等人前往柳江区进德镇一条小河边钓鱼,在钓鱼过程中黄某被高压线电击倒地,韦某等人紧急拨打急救电话将黄某送往医院抢救,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黄某家属认为,事故发生地的高压线路属于柳江供电公司经营管理,事故发生时,该地点附近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通往河边的小路边草木茂盛,严重遮挡行人观察高压线的视线。因此,柳江供电公司作为事故地点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电公司则认为,黄某是否因触碰高压线路触电身亡存疑,仅有医院的死亡证明,未经公安或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不足以证明其是触碰高压电身亡。且该地点高压电线高为4.85米,符合有关规定中关于10KV高压输电线路通过交通困难地区应高于4.5米的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地点已经悬挂有警示性标志,且柳江供电公司只是电力运营企业并非电力管理部门,没有设立安全警示牌的义务。同时,黄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线下钓鱼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手持3米多长的鱼竿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其行为本身违反了《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存在重大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应由黄某自己承担。


柳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出具的出诊记录单和死亡证明书及证人证言,均证明黄某因触电电击伤休克死亡,柳江供电公司对黄某死因有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在本案中,黄某死亡属高压电致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柳江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电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而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高压电具有相当危险性,仍到高压电下垂钓,鱼竿触及高压电线,造成自身身亡,其行为属重大过错,对自身的死亡负有责任,故可适当减轻柳江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柳江区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一审判决柳江供电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黄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发帖
72
金钱
-10
威望
-6
注册时间
2018-12-09
最后登录
2021-05-30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9-05-12 14:01:34 , 来自:中国
 
哈哈,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讲道理。判决时应该说明是人道主义赔偿。像这种情况的话应该陪他5万差不多。

发帖
72
金钱
-10
威望
-6
注册时间
2018-12-09
最后登录
2021-05-30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9-05-12 14:01:34 , 来自:中国
 
哈哈,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讲道理。判决时应该说明是人道主义赔偿。像这种情况的话应该陪他5万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