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先生是个细心的男人,
这样的男人很容易得到女士的青睐,
而且还不太容易吃亏。
这不,
冯先生就以他的细心为自己挽回了一笔不小的损失。
概要
话说17年12月上旬,冯先生不慎发生交通意外,人没事,自己的车伤的不轻,大致地伤成了这样吧。
修呗!
保险公司估摸着这车门没法修了,定损为“换新门”!
4S店表示
于是乎,修完车,冯先生开着焕然一新的车回家里,心里还是美美哒!
不过,冯先生可不是一般二般的糙老爷们,人家心细着呢! 上看下钻,左寻右翻,被他发现这门有点不对劲!
冯先生
门上钢板接缝里能看到红色的油漆,可我的车是黑色的;底部有几个螺丝有锈迹,一看就不是新的螺丝!
但是4S店就是不承认。
调 解
接到冯先生的投诉后,2017年12月22日下午平湖市消保委组织消费者、4S店、保险公司三方在市消保委调解。
经调查,经参加现场调解的保险公司认可定损维修标准是更换新的车门,4S店实际修理时更换的不是全新车门。
4S店称因当时当事人催得比较急,公司当时无现货,从其他4S店调剂一个已喷好漆的车门(原本是红色的)进行更换。
在调解过程中,4S店愿意为投诉人重新更换新的车门并适当补偿投诉人损失,但冯先生认为在没有得到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不按定损标准维修,4S店有欺诈行为,要求按照维修单上的车门价格3200元退一赔三。
在调解过程中消保委认为,4S店在修理过程中在没有告知投诉人情况下不按要求进行维修,4S店存在过错, 4S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2个小时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协议:4S店同意在不更换车门的情况下补偿冯先生人民币柒仟元整。案例评析
此案的调解关键点是4S店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保险公司车险理赔中的定损问题。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本案中 4S店在修理过程中存在不按要求使用材料的情况,且不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欺诈行为。
来源:平湖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