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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讨论]【信专普法】警示:你贪的是人家的高息,人家贪的是你的本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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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8-05-14 10:47:03 , 来自:浙江省绍兴市

警示:你贪的是人家的高息,人家贪的是你的本金
作者:沈忠明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近几年,全国人民亲眼目睹了许多非法的金融平台倒闭,造成了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典型的如e租宝,从2014年成立至2015年末跑路,仅一年多的时间,将交易额做到了700多亿,实际非法集资500多亿,受害群众达90余万人;红极一时的泛亚,号称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平台,涉及受害人22万人,430亿资金追讨无门。说近的,前阵子在平湖市区有很大招牌的易乾、善林金融,现在也都人去楼空,平湖的许多市民都深受其害。

虽说这些"金融明星"已经落幕,但许多小型的非法集资平台仍非常活跃,且形式上看起来更加合规,手段上也更加隐蔽。如集资做植树造林的,动员你做股权交易的,还有各种名称的虚拟币等等。这些平台,大部分本质上就是非法集资的平台;如果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就是集资诈骗的平台。这些平台和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更侵害了广大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应引起全民的高度警惕,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由于前几年我国实体经济受挫,房地产泡沫、股市泡沫严重,老百姓的投机心理普遍较重。再加上前几年国家大力推广互联网金融,而许多非法集资平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迎合了国民的投机心理,粉墨登场。由于这些平台看起来都很高大上,往往在闹市区租用高档的写字楼,在形式上都以“基金管理”、“投资基金”、 “理财咨询”等冠名成立公司,而且还紧跟国家政策,以形式上的合规掩盖实质上的非法。那么对于普通的老百姓,如何来判断是正常的投资还是非法集资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1.是否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理存款业务?

无论是什么形式的投资公司,其营业执照上都有相应的经营范围。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凡是未经过审批从事存款业务的,都是非法的。

2.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招揽业务?

正当的投资应当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而非法集资往往会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

3.是否承诺返本付息?

这是判断正常投资与非法集资的本质区别。正常的投资肯定是有风险的,不可能只赚不赔。而非法集资往往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如果哪一种投资承诺保本付息,则基本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虽然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开始也是希望能在赢利后对出资人还本付息的,但毕竟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再加上对于投资的不专业和盲目性,一旦投资亏本或资金链断裂,损失的金额就相当庞大,受害的群众也成千上万。故非法集资达到一定金额,国家规定为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即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还有一种比非法集资更可怕的行为,是集资诈骗。也就是说你以为是投资理财,但他实际上是想骗取你的本金。许多金融平台发生资金链断裂后,公安介入一查,发现其吸收的资金很少或根本未用于正当的投资,故后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如吴英案犯集资诈骗罪一二审判处死刑,再审改判死缓。平湖人陆燕也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缓。

那么这些一开始很风光的“创业明星”,为何在资金链裂后被认定为集资诈骗行为呢?笔者认为本质上是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在一开始这种目的是不明显的,非常隐蔽的,足以让普通公众认为自己的出借行为是一种高大上的、坐享其成的投资行为。那么我们该如何认定这些平台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当然,这些法律上的专业判断,往往会到资金链断裂后,有关部门介入后最终由法院进行判断。但作为普通的公众,一开始是根本无法知晓的。所以唯一的办法是不轻信非正当渠道的投资,不追求过高利息,理性投资,理性理财。

你贪的是人家的高息,人家贪的是你的本金。如果一旦发现有非法集资的嫌疑,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好让更多的人不被受害蒙骗。

如前所述,非法集资案件,如果一旦到资金链断裂后再去处理,最多只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老百姓血汗钱的挽回,恐怕已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在此,笔者想呼吁有关部门,对于非法集资行为,要打早打小,并要认真做好防范工作。

                                                                       法条链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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