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交认筹金、高价捆绑装修、不准公积金贷款...买房时遇到这些“不成文规定”,小编就问各位购房者,是不是感觉“很受伤”???接下来就告诉你们一则好消息!
为打击这些行为,日前嘉兴港区相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成立嘉兴港区商品房预售价格定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从多个方面对商品房预售行为做了详细规定。
同时,港区还第一时间召开会议,向房地产企业和相关部门,传达政策,部署工作。
那么,出台的文件里有哪些干货?规范预售行为,港区将从哪些方面入手?小编给你划重点
《通知》对商品房预售明确了若干新规定
商品住宅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必须同时符合建设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等相关要求。建设规模方面:项目建设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含)的,须一次申报全部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不含)以上的项目,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得少于5万平方米(含),余量不足5万平方米需合并申报。
工程进度方面:地上建筑10层及以下的,须达到建筑主体结构完成50%(含)以上;11层及以上的,须达到建筑主体结构完成30%(含)以上。
附:为防止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的行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不得分幢、分单元、分批销售。
另外,对符合预售许可条件的房源需一次性申请,否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项目预售许可申请。
《通知》要求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宅前,应向经发(物价)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精装修价格实行价格评估制度,新建精装修商品住宅应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同时,向经发(物价)部门办理精装修价格备案,申报装修价格及装修标准,由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装修价格评估,在销售时与房价一并在销售现场明码标价对外公示。并且商品住房以及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销售价格全部纳入价格备案范畴。
《通知》明确房产开发企业有几个“不准”
1、不准在未取得预售证前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任何资金;2、不准价外加价和炒卖房号行为;
3、不准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4、不准将购房人的钱款截留用于他途,或者没有将购房人的钱款打入指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经发现将联合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稳定房地产市场,港区绝不松懈!
港区今后将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维护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价稳控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也将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群众反映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来源:嘉兴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