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君慧律师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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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生意经营需要多次向李某借款,自2018年4月至6月共借款200000元,现在双方协商通过分期还款的方式偿还债务,欲拟定一份分期还款协议书,为此来到事务所向律师咨询。
在诸多经济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协商还款是非常常见的,一般会通过还款协议书的方式将内容确定下来。
一来便于合同各方特别是债务人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二来便于在债权无法按约实现时能作为诉讼的依据。
还款协议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就需要注意还款协议书的内容,即如何更好地设置其条款以便于债权人的利益尽可能地得到保护。
第一,债务人的身份证号码不可遗漏。身份证号码是一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重要标志。在平时办案时我们有时会遇到这么一个难题:案件本身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比较清楚的,债权人胜诉的概率也是比较高的,但是在准备起诉材料时发现没有债务人的身份证号码,债权人也难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债务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受理这个案件的。
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要求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需要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当原告无法提供时,被告的身份信息就难以确定,毕竟全国甚至同一地方同名同姓的人那么多,这被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那么案件就无法受理立案。
笔者在此提醒债权人,尽可能地要求债务人在还款协议书中写上身份证号码,并且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债务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都是准确的。
第二,设置“逾期任意一期则应一并支付全部款项”的制约条款。
首先,在还款协议书中需要明确每一期的还款时间和金额。如果光这样写的话,一旦债务人出现不按期还款时,债权人的利益能否一下子得到全部实现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有的法院认为,只能支持到期部分的债务,剩余部分需等到期后再起诉,而有的法院根据延期的具体严重程度会选择性地适用加速到期的制度,这样请求支付未到期的部分款项也能一并获得支持。
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我们建议在还款的时间和金额后面加上一项制约条款,内容可以表述为:“如果乙方(指债务人,下同)未按约履行上述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则甲方(指债权人,下同)有权在乙方逾期还款的次日起就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等要求一并支付”。这样的约定,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债务人按期还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更好更快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三,约定多种违约责任。
为了促使债务人按时履行还款的义务,债权人还可要求在协议书中约定违约责任。首先,可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利率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年利率36%;其次,可约定违约金,按照逾期部分款项的30%支付违约金;最后,约定“乙方须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违约责任的约定,主要也是在于督促债务人能够按照还款的协议按时履行,不然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债权人的诉讼成本。第四,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
在实践中,为债务提供担保的现象是很常见的,它不仅可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担保的方式,主要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种。 如是物的担保,可以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担保物的范围,常见的有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车辆等,这里指的房屋是不包含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虽然农村房屋确权正如火如荼地展开,但在目前以农村的房屋提供担保是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的。(有兴趣的可阅读信专说法第99期《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后,就能用来抵押贷款了吗?》)其次,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担保手续,特别是对于不动产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87条,是需要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现实中很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交出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以为这样就可以了,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法律形式的,抵押权难以实现。
如是人的担保,法律上称为保证,是由第三人以其个人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保证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通常不需要写明保证的方式,因为未写明的话视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起诉保证人。其次是保证的期间,建议约定得长一些,通常为2年,因为如果没有约定的话为6个月,时间太短不利于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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