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嘉兴市城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对象。对在嘉兴市城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落户对象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调整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调整嘉兴市城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随迁对象,将原政策中共同居住生活的对象中“未成年子女”调整放宽为“子女”,即成年子女也允许一并随迁。
🔵放宽租赁落户条件。对租赁嘉兴市城区(城镇)商品住房申请落户的人员,落户条件中居住时间、范围从在市本级或同一县(市)范围内已连续居住3年及以上调整为在本市范围内已连续居住1年及以上,且在现租赁商品住房连续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
将连续3年及以上居住年限缩短为连续1年及以上,并在嘉兴全市实行居住年限累计互认,居住范围由市本级或同一县(市)范围扩大为全市范围。为确保租赁居住相对稳定,要求在现租赁商品住房连续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
🔵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对落户中涉及《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条件的,嘉兴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登记的居住时间在全市范围累计互认,签发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在全市范围互认。
对目前迁移落户政策中涉及居住年限要求的,在嘉兴全市范围内实行互认,即对全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互认、登记的居住时间累计互认。
🔵便捷人才落户办理。对符合引进人才类落户人员,除申请落户在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需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外,落户登记在当事人城区(城镇)合法住所、城区(城镇)家庭户口亲友处、单位集体户的,由公安机关直接审批办理。
嘉兴市现行政策对引进人才类落户需要人力社保和公安两部门审核办理,造成群众不方便。新政策规定除申请落户在当地人才中心集体户需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外,其余由公安机关直接审核办理。
🔵便利长三角地区人员落户。现户口登记在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内,实际居住在嘉兴市城区(城镇)具有本人合法所有权商品住房的,不再需要《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凭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可申请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
为进一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便利长三角区域城市群居民户口迁移,新政策明确长三角“三省一市”户籍人员,在嘉兴市城区(城镇)购房并实际居住的,落户不再要求相关居住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