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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为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等对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需求,推动医疗保障向居家延伸,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精神,我市调整完善了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将于2月1日起执行。主要变化为: m.px>v- DjI3?NN 完善“家庭病床建床”项目内涵,并明确一个建床周期收一次家庭病床建床费,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评估、建档。 ;^La"m l_EM8pL,f 增设“上门服务费”项目,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价格为90元/次·人。 m~@;~7I x V?Z.\~ 居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现行项目内涵重复的不得同时收取。 OS4q5;1# qP2ekI:y 统一全市家庭病床医保支付政策,将上门服务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未建床患者提供居家(家里)医疗服务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非建床老年人的上门服务费,按门诊费用报销。家庭病床建床期间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kdPk ZeUvyIG i O/K nH Glxuz0] N;Dni#tQ` O$D'.t `Q+(LBP I#m-g-J (来源: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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