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Ya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g5Hg V1Opp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y)e8pPDG
(第53号)
Ryrvu 1 k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7月20日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怀进鹏 ||t"}Y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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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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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U}2b{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R9`37(c9+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pUQ 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h#7p&F 第四条 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iy\ 6e k1 第五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9(
"<NB0y (一)警告、通报批评; nL@(|nJ[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gwJ>]z"e (三)责令停止招收学员; n6]8W^g (四)责令停止举办; ~y.t amNW (五)吊销许可证件; (Ld,<!eN0 (六)限制从业; =7212('F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A5`k 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f0*NNSat-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 soXIPf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县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 I=G-(L/& 第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W2F *+M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hFp\,QSx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Td/J6Q90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dbGUbT 第八条 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_gl7Ma 第九条 对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对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nyJ :? 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先行发现线上校外培训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机构审批地或者违法主体所在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oi:!YVc 第十条 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 '/Yp8(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T]'d@Wyd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受移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Oq3]ZUVa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权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 5b5Hc Inu 上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将某个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51&K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Z`aK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TKBW2 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Zp/;n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hiQ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TtKV5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1o4l i (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FLzC kzJ:6 (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lH3)9G;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8sC>)lrwu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kMP3PS (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APjQA-B?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pS Y ~* (三)违法行为已经超过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的; $"[5]{'J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_^ny(zy(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zUHka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lrL:v~g (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 1r LK1X (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E6Uiw]3 (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H}r (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AI
4a+ (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GLE/ 1 (六)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lP'bu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z+(V2?xcvt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C"}mR1 (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LX2Re
]&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b'}.(/3i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V>Vu)7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O2??N7f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NMJQsa7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C_ 4(-OWq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y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