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原省(1949年-1952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平原省,省会新乡市,由中央直接领导。1952年平原省建制被撤销,其行政区域分别划归山东、河南二省。平原省是新中国行政区划调整中第一个被撤销的省份。
2、察哈尔省(1912年-1952年)
察哈尔省,建于1912年,省会初驻直隶省张北县,1928年改置为省,省会驻万全县,1947年6月析万全县县城置张垣市,省会改为张垣。
1952年11月15日,根据察哈尔特殊的地理环境地广人稀、物产匮乏等原因,经原察哈尔省军区司令员王平将军的提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同意,决定撤销察哈尔省建制。
1950年东北地区行政区
3、松江省(1945年-1954年)
1945年,国民 党政府颁布重划东北新省区方案,设松江省,省会为哈尔滨市。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松江省建制,与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
4、绥远省(1928年-1954年)
绥远在清朝为归绥道,属山西省管辖,1914年中华 民 国袁 世凯北洋政府将之分出山西,与兴和道建立绥远特别区,1928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改称绥远省,省会为归绥。
1954年,绥远省并入内蒙古自治区。
5、辽东省(1949年-1954年)
辽东省由东北人民政府1949年4月21日批准设立,由现辽宁省大连市、丹东市、辽阳市、营口市、桓仁、岫岩,以及现吉林省的通化、白山等地组成,省会安东。
1954年6月19日中央批准撤销辽东省、辽西省,合并设立辽宁省,原辽东省所属的通化、辽源2市及东丰、西安、海龙、通化、柳河、辉南、靖宇、抚松、长白、临江、集安11县划入吉林省。
6、辽西省(1949年-1954年)
1949年4月21日东北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辽西省,省会锦州。辽西省辖四个市,二十一个县。四个市为:锦州市、四平市、山海关市、阜新市。
中央人民政府1954年6月19日批准,撤销辽东省、辽西省,合并设立辽宁省。原辽西省所属的四平市及梨树、双辽2县划归吉林省。
7、西康省(1939年-1955年)
1939年,西康行政督察区(原川边特别区)和四川所属第十七、十八行政督察区合并成立西康省,省会设在康定。
1955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撤销西康省,原西康省所属区分别并入四川省和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今西藏自治区),金沙江以东并入四川省,金沙江以西的昌都并入西藏。
8、热河省(1928年-1955年)
1914年1月,设置热河特别区,1928年9月明令改制为省。新中国成立后,于1955年7月30日撤销该省。辖区位于河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交界地带。